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务实选择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务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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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犯财产罪的研究,是刑法总论、分论相结合和分论精细化的典范。我国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已纳入了财产性利益等越来越多的内容。这在客观上使得以"物"作为前提的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存在距离。收支计算式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的财产说、机能的财产说等方案,更适宜用于描述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目前较流行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案例中,均可找到相应的表达。较之于不考虑金钱利益是否合法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具有规范化的考虑,在论理上具有优势。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敲诈勒索罪的理论与实践”(2015M570870)的资助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已经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这种追求“具体法治”的努力,不能仅仅体现在总论的深度讨论上,而应该扩展到分论的研究当中。总论的探讨固然有启迪思维的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更能直接推动个案正义的是分论的理论指导。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以往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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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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