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12-15 20:19
本文关键词: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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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犯罪如今并非新鲜事物,然而我国对于刑法该如何规制网络犯罪,却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我国刑法立法在规制网络犯罪不足,主要表现在网络犯罪主体规定不完善、主观规定狭窄、缺乏专门性立法、罪名设置不完善,保护范围狭窄等方面。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刚刚脱离计算机犯罪,才摆脱其传统理论和规定。但是与欧美主要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成熟理论和刑法体系相比,我国刑法滞后性很突出。为解决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不能有效应对现实中一些新型网络犯罪的需要,为有效的遏制网络犯罪行为,因此亟待在立法层面抓紧完善问题。同时针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为打击网络犯罪而采用类推解释,甚至于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错误做法,本文也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考虑予以讨论。关于刑法的网络犯罪规制,笔者将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阐述网络犯罪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详述了网络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特点。该部分着重在厘清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学术界理论研究成果详述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突出特点。第三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网络犯罪立法沿革,和《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通过研究当前欧美主流国家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的经验,通过重点介绍美国网络安全立法、欧盟《网络犯罪公约》,分析它们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重要成就,为下一步我国网络犯罪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则是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提出的几点建议:包括借鉴国外经验提出的建立网络犯罪的立法的支柱性框架、个人权利保护以及跨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机制;网络犯罪专门性立法;以及在确定网络犯罪打击范围过程中如何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同时研究如何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研究方法为网络犯罪科学的定罪量刑出谋划策。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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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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