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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国内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15 22:36

  本文关键词: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国内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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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已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却没有增设与此相对应的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但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严密刑事法网的必要性角度出发,我国《刑法》都应增设此罪。在增设此罪时,立法可以采取分步骤的方式,具体而言,我国应先增设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待时机成熟,再实现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化。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分类号】:D997.9;D924
【正文快照】: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直接或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官员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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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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