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中占有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6 04:05
本文关键词:财产犯中占有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占有本是民法学中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刑法条文中,但占有却是研究财产犯罪的基石,判断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都离不开对占有的解释和认定:财产犯罪的本质是对占有的侵犯;夺取罪是破坏他人占有,转由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侵占罪是对占有实力的滥用。财产犯罪保护的是占有而不是所有,保护的是秩序而不是权利,不管权源有无,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所有权人擅自夺取他人占有的自己财物,又不属于自力救济的场合下,同样构成犯罪。本文第一章即对财产犯罪本质问题上的不同学说进行比较。在数人均具有占有外观的场合下,如何认定谁是真正的占有人是正确区分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上下主从关系表现为下位者听从上位者的指令对财物进行管理,对占有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占有事实的有无来判断,而不应作武断区分,直接否定一部分人的占有,或仅着眼于处分权的有无或大小。对等关系下数人均占有财物,行为人擅自将财物据为已有的,侵犯了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亦滥用自己的占有地位,构成盗窃和侵占的想象竞合,应认定为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以财物整体计算,不区分份额。本文第二章阐释了特定关系下占有及犯罪行为的认定。“财物”一词被用来表述大部分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但刑法条文未对其概念及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在一些针对呈现特殊形态或处于特殊场合的财物的场合,犯罪的认定稍显复杂。指向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能否构成财产犯;如何认定存款上的占有决定了错误汇款、擅自提取自己名下他人存款等行为的性质;遗忘物与遗失物如何区分,划定了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权利人特意放置在某一场所的短暂脱离物,其上还能否存在占有。回答这些问题是解决实践中一些争议问题的必然要求。本文第三章分析了这些特殊财物之上的占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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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钱明睿;财产犯中占有的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129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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