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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违法所得”界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6 14:11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的“违法所得”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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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对被告人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但是,对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却较少,只有刑法第64条对此作了规定。与域外刑法中列专门的章节对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规定相比,我国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明显浅陋。同时,即便我国刑法有上述规定,但是,该法条中“违法所得”(1)的概念是什么?包含哪些财物?“追缴或责令退赔”具体应如何执行?至今未见明确的解释,因此,上述规定无法为司法机关或执行机关提供明确的依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现象: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判决中涉及违法所得的,判决主文大都直接判决“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但判决中并未明确列明哪些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导致大多判决无法执行,成为空判,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不到弥补。实践中存在,涉案财物被转移隐匿,追缴措施的适用主体不清,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执行机关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作为违法所得进行处置,致使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损;措施适用主体处置行为不当,容易侵犯到合法所有违法所得财物的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利。鉴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法律适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且其法律适用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而目前刑法学界对此的关注和研究均有需深入。论文针对我国刑法立法上存在的刑法规定笼统、立法用语不准确、司法解释冲突等现象,以第64条为中心对违法所得展开研究,通过国内外相关立法例的比较研究,论文尝试赋予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新的定义,即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一切财物及其直接产生的收益。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论文深入分析了合理界定违法所得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从而提出划定违法所得应当遵循的原则。论文认为,应该在严格限定原则、私权保护优先原则、犯罪行为密切关联原则的指导下,通过设立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规定违法所得的类型和严格限定违法所得善意取得的范围来划定违法所得的范围;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应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判断,为合理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提供具体的路径;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应明确违法所得处置措施的适用主体,使违法所得的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方能实现合理剥夺违法所得且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目的,既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达到抑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张胜全;;论违法所得没收的实体法原则[J];刑法论丛;2012年04期

2 张明楷;;论刑法中的没收[J];法学家;2012年03期

3 徐岱;;犯罪所得之物之刑法解释与适用——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01期

4 张明楷;;刑法目的论纲[J];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5 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J];法律适用;2007年10期

6 吴山;;追缴赃款赃物的实务困境及制度完善[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6期

7 竹莹莹;违法所得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本文编号:129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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