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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02-06 11:52


  论文摘要 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尝试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治理念的措施,,以期达到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完善的保护,不仅是人之权利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法本质的要求,还是衡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13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中多项法律条文的改动,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着强大的进步意义。但就客观的分析以及对比,不难发现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都将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进行,也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了充分完善的保护,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笔者尝试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与解决措施,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护。

  一、想上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思想上牢固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
  “作为一个国家,在错误观念没有得到改变之前来修正我们的制度是非常艰难的。然而,改变了相关的错误观念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家”。 正确观念可以让制度得到最完善的实施,反之,错误观念只会对制度产生破坏性的效果,到最后再完美的制度也将沦为空谈,因此,必须树立起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在此,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会阻碍司法办案,会不利于惩罚犯罪;二是为追求惩罚犯罪而忽视甚至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两种观念都存在偏激,没有认识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惩罚犯罪本就是并重的。
  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观念,必须在刚正不阿的执行惩罚犯罪的工作任务基础上,坚持人权思想、以司法公平公正为价值观、怀着一颗关怀怜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
  (二)共同营造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众所周知,无论怎样崇高的法律理想,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也很难实现。法治关乎每一个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观念的彻底落实也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因此,社会舆论对待司法办案应当理性客观。一方面,现实中,媒体和民众的呼声往往给司法办案机关带来巨大压力,有一些冤家错案就是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形成的。因此,社会公众都需要有一个理性的心态来看待犯罪与看待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另一方面,司法办案机关在尊重社会舆论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平公正办案、坚持司法权威,同时要向社会公众宣传为什么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什么样的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为公正司法创造一个宽松、理性的社会环境。

  二、公检法司法机关均应遵循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在司法工作中做到彻底充分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一)公安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应侧重制衡自身审讯权力
  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要求对审讯权力作出限制,以彻底消除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带来的任何肉体和精神压迫,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就要求:在审讯时间方面,审讯只能在白天进行,且不能持续太久时间,两次审讯之间应有保障受审人饮食和睡眠的必要时间;审讯空间和审讯主体方面,配置以独立、尽责的场所与场所管理者;审讯工具方面,配置以透明的审讯记录、监控设施,所监控的对象主要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须监控审讯人员及其审讯行为。 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第一个阶段的保障。
  (二)检察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应侧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发挥法律监督者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多的位于承上启下的中间地位,既要监督公安机关合法办案、接受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又要就刑事案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作为刑事诉讼的控方。故,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对于检察机关尤为重要,既要严格合法区分犯罪事实,又要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既要按照合法的司法程序办案,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的司法程序。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第二个阶段的保障。
  (三)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应侧重发挥好庭审的应有功能和作用
  法庭审判是公正司法各项要求体现最为集中的环节,是查清真相、维护法律正义的最好场合。故法院应在坚持司法中立、审判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在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后,不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作出处理结论,要勇于作出无罪判决。此外,法院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故法官可以预先了解案情和诉讼证据,便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观念,甚至形成预判,这可能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2)在刑事诉讼中,常常会出现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现象,在面临此种现象时,法官应先倾听,站在客观的角度,综合全案进行判断,而不能持一味的否定态度。熟不知,许多冤假错案有被告人翻供的现象,而被法院忽视了。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第三个阶段的保障。


 

  三、强化控、辩、审三方的相互制约

  我国现今实行的是一种既偏重于职权主义又具有对抗制因素的“混合型”诉讼模式,构建的是一种控辩审三方位于等腰三角形结构下的诉讼。这本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建设,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复杂得多,特别是由于种种原因,辩护律师尚难以实现有效辩护,辩护方的权利还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必然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也是极其不利的。故,要想达到充分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强化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公、检、法机关在加强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更要相互制约,因为分工之目的就在于相互制约而绝非在于相互配合,否则分工将没有存在的意义。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与法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的诉讼材料、证据要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二)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调动辩方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模式下,辩方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否则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意义的诉讼结构。现实司法实践中,辩方的权利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被忽视,而控方由于先天优势而占据强势地位,这往往导致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就更别谈得到充分的保护了。故,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应提高辩方地位,加强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程度。

  四、强化律师权利

  (一)司法机关须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给予足够的肯定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坚持从严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司法工作人员的脑海中深深烙上与犯罪人作斗争的情结,忽视保障甚至主动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司法工作人员对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权比较漠视,甚至故意排斥辩护律师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已经进一步加强与提高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摒弃过去漠视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观念,必须从根本上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给予足够的肯定。
  (二)明确看守所向办案机关转达请求的法律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随时都有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委托之后,亦可能随时具有会见辩护人的要求。而新《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项权利,故看守所在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项要求后,应及时将其委托律师的要求转达给其亲属或者律师,绝不能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在此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
  (三)切实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
  第一,要切实落实律师持“三证”即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消除无形中为律师会见设置的一些障碍和阻力。第二,不应限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内容。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未限制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内容。对于技侦材料,检察机关可以将其证据化后让律师查阅。第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享有调查取证权。新《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律师有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这就足以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第四,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只有这样,辩护律师才能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四)完善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
  案件承办机关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已委托律师的,应及时告知律师有权提出意见和材料。律师提出相关意见后,案件承办机关应核实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做好记录、并将之订入卷宗。
  (五)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
  切实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不仅可以形成对讯问行为的有力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而且也能达到保障与落实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之效果。
  五、建构完备的证据制度体系
  要切实建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言辞证据原则等多项证据制度体系。司法机关要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充分收集案件证据、审视案件证据、区分证据性质、严格排除存疑证据。绝不能因为追求司法政绩将存疑证据作为有罪证据使用或者将无罪证据进行掩藏,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得到彻底的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法律条文已作出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与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于这些不完善之处,建议相关机关能予以正视并进行相关补救措施,只有这样,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更加完善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才能得到彻底的落实。

  七、结语

  我们应当在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去不断努力完善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相关的观念与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我国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本文编号: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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