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重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1 04:36
本文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重要问题研究 出处:《河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于查处打击国家公务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群体,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关系密切人的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共犯的关系利用影响力犯罪中行贿问题的处理等方面还具有不小的争议。这些争议也使得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难以成立,可供研究的判决不多,该法条的实际实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诣在解决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难以定罪,造成法律打击困难的问题。既是对我国刑事法网的严密又提高了对腐败贪污问题的查处力度,威慑了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特殊群体”。但是自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到2014年底5年多的时间中,我们却很少看到“利用影响力罪”的报道见诸报端。登陆全国各地的法院网站查询,“利用影响力罪”的判决文书也是少之又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度工作报告的数据,2013年全年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渎职侵权案件与贪污贿赂案件达到29000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000余人,两项数据比去年同期同比分别增长了8.4%与9.3%。而能够在网上搜索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连不足50件,两相对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按通常的逻辑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腐败犯罪数量与其近亲属以及有着密切关系的人的收受贿赂行为数量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越多,其近亲属与其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应该越多;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越频发,其近亲属与其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受贿行为也越频发。而实际的情况却与通常的逻辑相悖,公务员的贪污腐败判决数量可谓巨大但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判决却是鳞毛滙角,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形,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犯罪法条中概念定义的含糊与不确定以及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的体系设定不够严密,致使使用该法条困难重重,为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本文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近亲属”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争议等问题进行探讨,并联系《联合国反腐公约》对我国的利用影响力犯罪问题提出拙见。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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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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