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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22 02:29

  本文关键词: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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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和谐的社会,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我国法律,从而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近年来,财产类犯罪越来越引人关注,集资诈骗罪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从东港非法集资诈骗案到吉林海天公司集资诈骗案,再到吴英案,集资诈骗案现在已经屡见不鲜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做了规定,基于集资诈骗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国家对集资诈骗打击的严厉性,作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十分具有研究的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而主观的心理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准确认定是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些许的疑惑,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准则和认定程序存在不完善之处。能否准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罪名的确定和刑罚的确定,关系到我国司法的权威,关系到我国法治的建设。为了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针对我国在“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仅根据损失结果定罪,要对言语、行为进行客观考证;其次,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集资的用途与无法归还的真实原因,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最后要坚持就低评价原则和多重罪名下的数罪并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和内涵,运用综合分析法和比较法,,对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和研究进行分析,了解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现状和研究现状,为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奠定基础。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入手,理论结合司法实践解析非法目的认定的困惑,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制定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案,为正确的定罪量刑奠定基础,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杨惠文;;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查防范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11年03期

2 许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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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少华;董晓瑜;;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10年16期

5 高伟;吴加亮;;集资诈骗犯的非法占有目的[J];人民司法;2009年10期



本文编号:131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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