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致人失踪”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键词:论“致人失踪”的刑事责任 出处:《广西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致人失踪”的刑事责任问题。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无法以“致人失踪”作为依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实务中,当遇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致人失踪”的案件亟待以刑法进行评价时,不同的法官对此类案件存在不同见解,如对“致人失踪”免于刑事追究、当能以“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对行为人治罪时对“致人失踪”忽略不计、将民法上的宣告死亡作为依据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在刑事个案中推定死亡并以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等等。这不仅使得法律效果难以统一,也令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遭到破坏。对此,本文认为,应将“致人失踪”作为犯罪结果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一章,通过案例引出“致人失踪”行为人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章,介绍相关概念,提出“致人失踪”与其他犯罪结果的关系与区别。第三章,对有关“致人失踪”的刑事责任观点进行评析,提出“致人失踪”应成为犯罪结果,并以交通肇事罪、非法拘禁罪为例,初步提出“致人失踪”作为定罪的与作为量刑的犯罪结果。第四章,论述“致人失踪”应成为犯罪结果的理由。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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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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