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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立法中的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2017-12-23 02:11

  本文关键词:试论刑事立法中的比例原则 出处:《吉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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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日渐成熟,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讨论价值很高且有持续关注度的论题。比例原则存在的根本是为了避免公权力的恣意滥用从而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权力到底如何行使,它和权利的关系又该如何均衡,这是整个公法领域的重要问题。故不应仅将比例原则限定为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它对于整个公法领域(包括刑事领域)特别是刑事立法的意义更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作者主要采用逻辑方法,比较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以比例原则对于刑事立法的界限为主题展开讨论,详细分析比例原则下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分别对于刑事立法所起的作用。意在希望比例原则对于刑事立法的意义可以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为什么要将比例原则作为刑事立法的界限?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即是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无疑是国家权力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最重要的活动。刑事立法者认清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是刑事立法的重要问题,而认识到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更是重中之重。国家权力无限制的不当行使只会造成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那么刑事立法者应该如何行使公权力进行刑事立法,从而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唯有以合乎比例原则的方式进行刑事立法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控制到合理范围,避免适得其反,对个人私权利造成侵害。 而学界对于比例原则的重视程度较低,刑事立法过程中对于比例原则的运用甚少,因此刑事立法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首先,随着社会迅速而繁复的变化,风险不断增加,刑事立法与时俱进也在不断的变化发展,刑事立法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使认定社会存在大量风险,盲目扩大刑事立法范围是否就可以有效控制“风险”,还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但盲目扩大立法范围可能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是无需置疑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事立法者需要将比例原则作为指导原则,从而准确判断什么利益是应该由刑法来调整的,以防止刑事立法范围的盲目扩大。其次,刑罚体系以重刑主义作为基本思想,刑罚的过度使用不仅不能使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先进且蕴含着人道主义的刑事立法要求“刑罚谦抑”,其恰好也与是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刑罚的谦抑性不应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最后,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和“刑”不均衡的情况,这些刑事立法领域的重要问题,究其根本是刑事立法需要一个合理的界限,而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就是刑事立法的界限。 比例原则被很多学者称作“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其对于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有重大意义,在刑事立法领域更是有其特殊且重要的意义。因此,将比例原则作为刑事立法的界限有其必要性。具体来说,,比例原则通过其所蕴含的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作为刑事立法的界限。第一,适当性原则主要强调刑事立法其目的之正当性。笔者认为,刑事立法的目的就是对于法益的维护,那么为了保证刑事立法可以控制到一个合理的范围,不脱离其目的,认清比例原则下刑法究竟保护的利益是什么,这是首要问题。第二,在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对于手段的选择尤为重要,必要性原则要求选择之手段必须是损害最小,成效最大的,即在刑事立法领域具体体现为“禁止不必要的刑罚”,坚持“刑罚谦抑”,笔者认为,能够真正实现刑罚谦抑最终还是要落脚于刑罚体系中。第三,均衡性原则是整个比例原则的精髓所在,其基本要求是在上述两个原则的基础上,使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达到均衡状态。刑事立法领域的罪刑均衡原则与均衡性原则要求相契合。均衡性原则的另一个侧面为禁止过度原则,即禁止残虐的刑罚。综上,比例原则以其三个子原则对于刑事立法的目的,手段及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上产生影响,从而使刑事立法控制到合理的范围,防止造成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当干涉甚至侵害,以期形成均衡的罪刑模式。 文章最后,结合德国立法审查模式浅析建立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立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也是比例原则作为刑事立法界限的现实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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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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