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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兼评《武汉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5 09:13

  本文关键词: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兼评《武汉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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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从《武汉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少杀慎杀”的态度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严格审视,但在本质上仍然是“严”字当头,仍然是对毒品犯罪的预防超

本文编号:13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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