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犯罪的刑事犯转化及其益处分析
本文关键词:生态犯罪的刑事犯转化及其益处分析 出处:《学理论》2016年10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生态犯罪的设置属于行政犯,但由于生态伦理观念的变迁导致生态犯罪由行政犯向刑事犯转化,这种转化会带来一定的益处: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刑法对生态犯罪的调控力度,避免出现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惩罚漏洞。
【作者单位】: 内蒙古民族大学;
【基金】:内蒙古民族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法律视角下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改革研究”(BS370)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生态犯罪是以保护生态法益为目标的一类犯罪,主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生态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将直接影响生态法益保护的效果,因此,生态犯罪的行政犯或刑事犯的立法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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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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