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名义存款”行为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17-12-26 13:03
本文关键词:非法占有“名义存款”行为的刑法评价 出处:《辽宁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本文中所说的“名义存款”是指某项存款在银行账户的所有者与其实际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的存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存折、银行卡等存款凭证的财产类犯罪逐渐增多,新型案例不断涌现。关于侵害名义存款的相关犯罪,问题主要集中在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认定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存款的占有问题也处于热烈的讨论之中。本文第一部分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梳理,总结学者们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争,并对这些争议进行法律剖析,认为争议背后的核心问题是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而解决此核心问题的前提是如何正确把握存款的含义、财产犯罪与不当得利的关系、财产犯罪中占有的判断标准,以及债权是否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等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对刑事法领域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发现在刑法中认为存入银行的现金其所有人仍然归属于存款人,但是在民事法领域现金的所有权认定规则是“占有即所有”,也就是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银行。为解决民刑在此问题上的矛盾,本文将存款的含义分为两个:一是指存款指向的现金,二是指存款指向的债权,存款现金的所有权规则适用“占有即所有”。其次探讨财产犯罪与不当得利的关系,认为两者是交叉重叠的关系,一个行为符合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同时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再次讨论刑法中占有的判断标准,认为构成刑法中的占有需要符合现实性、事实性、可推知性和排他性等标准。然后肯定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的一种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最后,对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进行比较,找出两者在理论上的重叠部分,认为就该部分可以相互借鉴有关理论,并在此理论基础上将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运用到刑法中来,实现刑法中对债权的占有,得出谁在行使存款债权,谁就在事实上控制和支配着该债权,谁就占有着该存款债权的结论。本文第三部分,运用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进行案例分析。在不法占有“名义存款”的场合下,存款债权本来由实际存款人准占有,而后,存款名义人通过挂失取款的方法行使了该债权,取得了对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存款名义人的行为打破了存款债权原来的支配关系并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所以名义存款人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接下来,进一步探讨存款名义人自愿转让存折、银行卡后非法占有卡内财物案,认为只有在受让人行使该债权时才发生对存款债权的占有,由于受让人一直未行使该债权,所以受让人尚未取得对该债权的准占有,存款名义人在挂失并取款之时该债权仍由其占有,此时名义人的行为应评价为侵占罪。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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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聂立泽;高猛;;论侵害债权行为的刑法规制[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4期
2 杜文俊;;财产犯刑民交错问题探究[J];政治与法律;2014年06期
3 卢广;;关于名义存款人挂失存折并占有存款行为的探讨[J];经济论坛;2014年03期
4 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清华法学;2013年06期
5 陈洪兵;;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J];当代法学;2013年05期
6 邓忠;;挂失并领取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行为定性及分析[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3期
7 施兰花;;存款名义人挂失领取他人钱款的行为解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8 刘洋;;提取自己出借银行卡内钱款行为的性质认定[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年02期
9 徐凌波;;存款的占有问题研究[J];刑事法评论;2011年02期
10 杨兴培;;提取他人存放在借用本人银行卡内钱款行为的性质认定[J];法治研究;2011年01期
,本文编号:133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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