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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发布时间:2015-02-05 10:05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等刑事错案频频爆出,不断吸引公众眼球,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不断遭受质疑。刑事错案不但让真正的罪犯逃离法律的制裁,也给蒙冤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重则人头落地,轻则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活动处处受限。一系列冤案昭雪反映了中国司法人权保护进步,但刑事错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尤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论文关键词 刑事错案 证据问题 刑事司法体制

  一、错案发生存在制度性根源

  概览近年来的刑事错案,错案发生的过程具有相似性因素。
  一是“命案必破”的理念根深蒂固。“命案必破”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表明的是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当破案率与警方的工作成绩考核严密挂钩时,“命案必破”这一指挥棒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目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随着证据的灭失,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有的案件永远都可能是“悬案”,“命案必破”是超出实践范畴的。
  二是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刑事错案流水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个简单的逻辑,公安机关先获得一些线索,迅速根据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根据线索推定其有罪,在有罪推定下可能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在移送起诉和判决时没有合理排除非法证据,最终造成刑事错案。在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理念指导下,刑事错案流水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仅采信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孤证定案、排查范围过窄等就完全可以理解。
  三是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强调和要求“命案必破”, 坚持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理念,侦查人员基于办案压力,此时若在“口供至上”思维的指引下,则会导致一些侦查人员违反司法规律,甚至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件发生。从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二、错案发现具有偶然性、被动性

  纵览近年来的刑事错案的发现过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发现的过程具有偶然性。错案的发现,许多情况是因为杀人案件中的亡者归来,表明案件的证据链上出现了严重问题,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或是杀人真凶出现,如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二是发现的过程具有被动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近年来曝光的刑事错案的纠正未能发挥预期的功能,错案是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后才被动发现,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重审而予以纠正的;在上诉和以往的再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核实都未能排除疑点,阻止冤案的发生。

  三、错案最终都表现为证据审查所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刑事错案证据排除所存在的两种缺陷:一是应当予以排除却未能排除。二是应当予以采纳却轻易加以排除。
  在中国刑事错案的证据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重口供,轻物证。我国的诉讼证明方式大多数还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讯问过程中,长期深受重口供轻物证、重打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有罪推定等传统思想影响,先入为主,强迫行为人自证其罪,整个诉讼证明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来进行的,以供促证。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尸体等实物证据,却未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分析,获取尽可能充分和精确的案件信息。一些办案人员却往往凭借主观推测,根据有罪推定,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尸体等实物证据则不太重视。
  二是现场辨认频频出错。在刑事错案中或多或少存在着辨认不规范问题,如同时辨认、辨认物数目不符合规定、用指认取代辨认等等。一是辨认物品存在瑕疵,特别是尸源的辨认。尸源的确认往往是侦查的第一步,在著名的滕兴善、佘祥林、赵作海案中,在尸源辨认上都出现了问题,这三宗案件中发现的死者均是高度腐败、无法辨认,特别是赵作海案发现的还是一具无头尸体。二是对人的辨认存在瑕疵。辨认程序存在侦查人员违规操作的问题,成为导致错案发生的隐患。如将犯罪嫌疑人单独提供给辨认人辨认,违反混杂辨认规则,具有较大的暗示性。如云南王树红强奸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都属于此种情况。如违反单独辨认规则,让多个辨认人同时辨认同一被辨认对象。如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警察让四个小学生同时辨认张海生,严重违反了单独辨认规则。三是现场辨认存在瑕疵。在刑事错案中,通过以供促证的模式,办案人员找到严密的“证据链”,在指认现场前,办案人员已引诱、暗示甚至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现场的基本情况和细节。到了现场,犯罪嫌疑人只不过依样画葫芦,如佘祥林在指认现场前已经在办案人员的讲解下仿画了“行走路线图”;王树红在指认现场时按照侦查人员的事先交代供述了“作案细节”。这使得案件中的有罪证据看似能够相互印证,实则降低了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发现证据之间矛盾的可能性,从而为产生错案埋下了祸根。
  三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马廷新、张氏叔侄等刑事错案中,每个冤假错案里面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杜培武遭受了长达31个昼夜的刑讯逼供,最终扛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人。佘祥林遭受了长达10天11夜的刑讯逼供,结果违心承认杀人。王树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实践中还出现了利用狱侦线人刑讯逼供。如张氏叔侄强奸案中,张辉的狱友犯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曾向他详述了强奸的作案经过,但实际情况是袁连芳多次逼供诱供,张氏叔侄是按照他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刑讯逼供常常伴随着暴力取证,如赵作海案中有2名证人证实被暴力取证,这2名证人证言最终被采信。刑讯逼供严重践踏诉讼参与人的人权,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合理运用证据避免刑事错案

 

  一是严格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证明标准上不打折扣,不降要求,守住证据底线,切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证据材料有瑕疵的,及时提出补查要求;如果案件主要事实存疑的“问题案件”绝不姑息迁就。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切以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最大程度上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被迫作出虚假陈述,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办案人员轻信口供、依赖口供,尤其如果口供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链不完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隐患,一方面取得口供要合法,禁止刑讯逼供,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有罪的定案根据。另一方面对口供的审查要加强。不仅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谎言,还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实物证据客观性强,在处理“命案”时,要重视实物证据。实物证据通常要通过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鉴定就混杂了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要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三是提高各类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出现差错,人为因素原因不可忽视,提高各类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就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一是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发扬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树立科学的证据意识。坚持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倾向于:重口供、轻物证;通过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各种手段取得非法证据;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这就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埋下伏笔。二是要提高办案人员证据运用能力。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尤其是发现和提取物证等间接证据的能力;提高司法人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尤其是分析评断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的能力。三是强化证据收集、运用等专业项目的培训,借助岗位练兵、专业技能培训等平台,深化办案人员对于不同证据的收集时间、收集方式、收集后的保全和调取、收集时的人员要求、配套技术手段和设备的使用方法等专业培训。

 



本文编号:1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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