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
本文关键词: 刑法典 轻罪 重罪 犯罪圈 轻刑 出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由立法定性加立法定量的犯罪设定模式所决定,我国现行刑法典呈现出明显的重罪重刑的特点。这使得刑法典原本设定的限缩式的犯罪圈出现不断任意扩张的趋势,同时又陷入在重刑基础上再加大刑罚投入量的恶性循环。在不彻底动摇我国刑法典中立法定性加立法定量的犯罪设定模式的前提下,就消减"重罪重刑"式的刑法典存在的上述弊端而言,需要对刑法典进行轻罪化改造。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对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进行轻罪化改造,即适度扩张犯罪圈,将更多的轻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另一方面,应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现行刑法典中的法定刑作轻刑化改造,即从总体上对已有的法定刑刑种作轻刑化调整,并为部分犯罪增加轻刑的法定刑档次,从而使轻刑的适用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为这些犯罪增加轻罪的情形。
[Abstract]:It is decided by the legislation qualitative and the legislation quantitative crime establishment pattern. The current criminal code of our country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 of severe felonies, which makes the criminal circle which was originally set by the criminal code is expanding at will. At the same time, it is trapped in the vicious circle of increasing the amount of penalty input on the basis of heavy punishmen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felony and severe punishment", we need to reform the criminal code of misdemeanor. Specifically, on the one hand, we should reform the crime circle defined by the current criminal code. That is, to expand the crime circle appropriately and to bring more misdemeanours into the scop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severe punishment, and reform the legal punishment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code, that is, to adjust the existing legal punishment. It also increases the legal punishment level of light punishment for some crimes, so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light punishment has legal basis, and the situation of minor crime is added for these crimes.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062) 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基于对“权利”一词的不同理解,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将可罚的行为划分为侵犯天生权利、侵犯(后天)获得的权利和单纯的不服从等三种不同的类型。以此分类作为基础,1810年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区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由此即揭开了世界各国刑法典按照轻重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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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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