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行为的法益分析与定性研究
本文关键词: 网络裸聊 公众精神健康 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出处:《河北法学》2016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网络裸聊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公众的精神健康,具体表现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的特征。网络裸聊行为中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不具有淫秽物品的特征,因此网络裸聊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聚集三人以上公然进行网络裸聊,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组织多人网络裸聊,公然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Abstract]:The legal interests violated by the online naked chat are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public, which is manifested in the non-public social order of sexual behavior, the crime of spreading obscene articles (for profit), and the crime of gathering a crowd of people to commit obscenity.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obscene performances should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public. The obscene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volved in the online naked chat does not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bscene articles, Therefore, the behavior of naked chat on the Interne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e of spreading obscene articles (profit-making). If three or more people are gathered to openly engage in online naked chat, the contents of which involve obscene nature, Ringleaders and multiple participants can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mass sexual promiscuity. The organization of multi-person network naked chat, openly performing obscene performances, can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obscene performances.
【作者单位】: 华北理工大学;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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