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发布时间:2018-02-26 11:04
本文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出处:《东方法学》2017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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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
【基金】:作者主持的司法部中青年课题“网络犯罪的立法回应与刑法知识转型”(项目批准号:16SFB3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课题“检察机关保障网络安全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GJ2016D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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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3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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