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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情节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3 13:04

  本文选题:量刑 切入点:人身危险性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摘要】:我国学界关于罪后情节的论述很多,但是不尽是在一个意义上使用的;如本文一般,将罪后情节作为单独概念提取研究的论著屈指可数。学界对罪后情节这组内涵丰富的情节群关注不足,进而司法适用也重视不够,导致的结果就是识别不准,作用杂糅,适用任意性强,刑度影响混乱。本文拟通过对罪后情节的概念、特征、类型、作用的分析,找寻其识别依据,揭示其角色定位,从典型罪后情节的认定入手,探寻出罪后情节适用的原则与规则,以期对理论的深化与实务的展开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是罪后情节的概述。第一,罪后情节的概念。笔者通过若干相关专著概念的述评与对概念要素的分析,得出“罪后情节,是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刑事责任确定之前,犯罪人基于本人意志作出的,能够表征人身危险性或社会危害性的,具备影响罪刑裁判功能的行为及其引发的主客观事实情况的总和”的结论,并将罪后情节与类似概念,比如情节犯的情节、情节加重犯的情节、结果加重犯的情节、案外情节、事后行为等作了比较。第二,罪后情节的特征。认为罪后情节研究具备三方面的特征——存在上的时空性、功能上的影响性以及识别依据的多样性。第三,罪后情节的类型。依据不同标准,罪后情节研究可以划分为罪后法定情节与罪后酌定情节,罪后从严情节与罪后从宽情节,罪后同向情节与罪后逆向情节以及其他分类。 第二部分是罪后情节的识别价值依据与角色定位。这部分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罪后情节识别的价值依据。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直接表征的人身危险性与间接表征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是行为人与法律合作的态度。二者间呈现一种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的关系,共同表征各项罪后情节被提取适用的价值依据。第二个问题是罪后情节的角色定位。通过对罪后情节角色不同学界观点的质证与宏观法理、微观法条的分析,得出罪后情节属于刑法的量刑论,是刑度的调节因素之一。 第三部分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讨论了一些典型罪后情节的认定。恢复原状也叫修复性情节,是指将事物恢复到原来的情况与状态。认为恢复原状的行为是不能与原行为作一体评价的,并且在认定之时还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行为作出的及时性。退赃、退赔都是在归案后犯罪人以行动减损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害性之行为,适用之时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分析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二要在量刑时把握方向的不完全双向性,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对未予退回的部分进行主张。赔偿损失涉及到以钱赎刑的敏感话题,要以谨慎的态度,,适当的说理,加上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协同配合、共同探索才能整理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救助被害人可以明显降低犯罪的实害性,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对侵害人身权的犯罪来说更是如此,其无论在人身危险性与社会会危害性或者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来讲都是具备正当性的。威胁被害人或威胁报复证人都是单向从重情节,要对其做到“量——度——质”三个维度的把握,并在量刑时注意不能将其作为单独从重处罚的理由,但可以作为评价整个犯罪的危害因素来考虑。 第四部分提出了罪后情节的适用的原则与规则。原则方面,罪后情节的适用应坚持均衡性原则、责任刑限制特殊预防刑原则与合法性原则。规则方面,又分单一罪后情节的适用与多项罪后情节的适用两部分进行分情况讨论:在单一罪后量刑情节适用规则上分为从轻型罪后情节、减轻型罪后情节与免除型罪后情节三类规则;在多项罪后情节并存适用规则上分为同向罪后情节与异向罪后情节两类规则。最后,结合《量刑指导意见》得出一个现行量刑体制下适合罪后情节的适用规则,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蔡雅奇;;罪后情节的定罪功能探究——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道试题为例展开[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

2 温建辉;;对定罪情节的探讨——兼与陈荣飞等同志商榷[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1年12期

3 陈学勇;;谈量刑情节的适用[J];法律适用;2007年10期

4 潘庸鲁;;立功之功利主义导向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3期

5 陈荣飞;肖敏;;关于犯罪人人格态度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J];理论探索;2009年03期



本文编号:165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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