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产性利益之否定——兼与黎宏教授商榷
本文选题:盗窃 切入点:财产性利益 出处:《法学》2015年01期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财产"进行扩张解释,可以肯定包含"财产性利益",并且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作为某些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我国与日本等国在立法中明确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的立法体例并不相同,因而全盘肯定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观点,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不是解释论的理想选择,在司法适用中应采取克制态度。立足于我国刑法语境,首先应明确财产性利益存在的范围,从规范论的角度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必要梳理,可以得出否定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现有罪名体系下,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无钱食宿、盗窃欠条等案件,同样可以准确定性、科学量刑。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ur criminal law, the "property" expansion interpretation, We can definitely include "property interests", and it is necessary to regard property interests as the object of some property crimes. However, in our legislation,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make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property crime and interest crime. Therefore, the viewpoint of fully affirming the property theft interests is indeed suspected of violat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crime, and is not an ideal choice for th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It should take a restrained attitude in the application of justice, and be based on the context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First of all, we should clarify the scope of the existence of property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ormative theory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cessary combing,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view of negation is reasonable. The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cases of no money, room and board, theft of IOUs and other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can also be accurately qualitative and scientific sentencing.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适用公众参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BFX05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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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8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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