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故意的内涵
本文选题:污染环境罪 切入点:主观心态 出处:《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08期
【摘要】: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条文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犯罪,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具体危险犯中的故意与实害犯中的故意内涵相同。故此,源于危险故意即实害故意,污染环境罪不可能是故意的具体危险犯,污染环境罪应该是故意的实害犯,并且,作为实害犯的污染环境罪的实害结果只能是刑法条文中表述的环境的严重污染,而不是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时,针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中的悖论,建议用对于基本犯罪持故意心态、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的结果加重犯来进行修正。在立法修改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因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冲突而无法适用。
[Abstract]: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does not belong to the negligent crime of "the law has the stipulation", the article of the crime of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belongs to the crime which only describes the objective constituent elements but does not stipulate the subjective mentality, therefore, the subjective state of mind of the crime of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intentional.The intention in the concrete dangerous crime is the same as the intentional connotation in the actual crime.Therefore, 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can not be a specific dangerous crime on purpose, and 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should be a intentional crime of actual harm.The result of the pollution crime, as a crime of actual harm, can only be the serious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s expressed in the articles of criminal law, but not the personal injury and property loss.At the same time, in view of the paradox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ntion attitude for the basic crime and the negligent attitude for the aggravated result of personal injury and property loss should be used to amend it.Before the legislative amendment,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ntent could not be applied because of the conflict with the current criminal legislation.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
【分类号】: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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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2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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