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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分层含义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再宣扬——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规范理解为切入

发布时间:2018-04-27 23:06

  本文选题:间接正犯 + 教唆犯 ; 参考:《法学评论》2015年02期


【摘要】: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有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Abstract]:If the instigator is instigating 14 year old minors to steal, can the instigator be able to apply the criminal law of "to instigate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of age, and should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If the age of 14 years old is not able to commit the criminal offense of larceny so that it is impossible to commit theft to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gulation, the instigator can only be dealt with by a separate crime. However, it is inappropriate in convictions and sentencing. 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instigation of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and the crime of "using"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And in the former, the instigator and the instigator have committed a common crime. The concept of an objective crime (offense in the sense of violation of law) is helpful to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order to affirm the different meanings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we can not count on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plane, but only to distinguish the illegal and responsible stratum system on the condition of the crime.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分类号】:D924.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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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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