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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的分析与构建

发布时间:2015-07-17 08:45

 

【摘要】 目前,随着法制建设日渐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尚有许多需完善之处,同时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完善应当更为慎重,应严格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征而设置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为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是程序分离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也是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在要求。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分案审理制度加以研究,以期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分案审理;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基本含义


1.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所设立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是程序分离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在要求。'这一精神在多个联合国刑事司法文件和我国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规定:“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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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基本内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主要分为检察院分案起诉和法院分案受理制度两个阶段,其中涉及检察部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案起诉制度,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在讯问未成年人时要采用特殊讯问方式,主要以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全面彻底地叙述案件事实。在讯问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学习经历、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同法定代理人一起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并经研判确定在不妨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等各阶段的前提下,针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采取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进行起诉的制度。首先,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嫌疑人采取分案起诉的制度不能局限于检察机关起诉环节,在分案起诉之前还必须建立在分案侦查环节和之后的分案审判环节之上。比如针对是否适用分案起诉制度所要进行的必要性审查、要对分案证据进行分别的收集归类、以及对侦查卷宗进行分案装订等工作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以上工作的细致与否将会直接影响案件起诉审判工作。其次,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分案审理制度主要采取绝对分开的程序和相对分开的实体法,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采取相对分开方式,而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绝对分开。未成年和成年犯罪嫌疑人放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两犯罪主体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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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比较研究


2.1域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模式评析
各国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一个人确定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其发展是渐进的,要达到能够全面负责的精神状态,要经过很多阶段。古往今来许多这方面的规定,足以证实这一点。罗马法规定:7岁以前的行为,为无意识的法律活动,它不被认为是犯罪的;7至14岁要看其辨别能力;超过14岁为成人负全部刑事责任。早在1899年美国就设立在芝加哥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法庭,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青少年因为青少年法庭或刑事法院制度的不规范而引起过度纵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没有给予应有的惩罚,也没有给以的必要的改造。近年来,国际社会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莉的主流趋向是非监禁和从轻处窃,但在社会服务机构中处罚被替换为怀柔政策导致累犯率上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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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是为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特征而设置的一项特殊刑事诉讼制度,也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具体至我国而言,由于立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以致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得到彻底的贯彻。为贯彻落实相关国际条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借鉴其余国家的经验,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第一,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需要。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两个典型的特征:一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知识结构尚不成熟,面对问题时难以做出正确的应对,更容易受到不良社会环境和风气的侵烛和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尚未成型,其行为更多是冲动性和盲目性的产物,好奇、好胜、寻求刺激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世界感到不可思议,奇怪,清新,充满探索欲,强烈的好奇心导致冒险的渴望。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情绪化,,而怨恨,报复等心理支配下的情绪,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同时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更容易得到矫治。基于这两个特征,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更强调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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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分案审理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16
3.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6
3.1.1审查起诉环节部门职责不明确 ..........17
3.1. 2法院审判方式不统一.......... 18
3.1. 3受案范围较为模糊 ..........19
3.1. 4分案审理的操作程序多样.......... 20
3.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21
3. 2.1合理确定分案审理的标准 ..........21
3. 2. 2明确分案审理的程序 ..........22
3. 2. 3建立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24
3. 2. 4完善其它相关诉讼制度 ..........26


第三章我国分案审理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3.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使用逮捕措施,并实行分案处理制度,且亦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制度共同构建了未成年人刑案特别程序体系,与国际惯例和联合国相关准则相一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即对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原则的体现,但对于相关细化操作程序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的模式看,司法人员在决定分案审理与否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我国实行的是相对分案审理模式,但从现有的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明确的分案审理标准,而如果建立相关分案审理制度理论应当建立在中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上,笔者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分案起诉制度应吸收和借鉴相关立法和相对于国外分案审理制度,在起诉审判阶段必须进行分案审理。而如果案件不应进行分案处理的,应该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犯罪污染”。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原则上一般应分案起诉,但存在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分案起诉;在法院审判环节中,针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既可能基于检察机关的分案起诉而分别由少年法庭和普通刑事法庭分案审判,也可以全案由少年法庭或普通刑事法庭审判,在此问题上,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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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必然与刑事诉讼的部分原有制度之间存在衔接问题,这些尤其体现在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上诉制度、辩护制度、证人作证制度衔接上,而这也是完善分案审理制度应着重研究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方面,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21分案审理的两个案件实质上仍为一个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决以全案事实的査清、全部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分案审理制度要求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已经确定的案件先期判决,但是,在另一案件事实未査清、由于分案审理而造成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未确定,这就造成了对决定已查清案件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困难,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制约了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将“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情形列举为分案起诉的例外情形的原因。因此,在分案审理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应改变“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替之以“先民后刑”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即在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先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然后将民事赔偿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从而确定被告人的最终量刑。22当调解不成,而分案审理确实有碍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可以赋予被害人选择权,即被害人可以选择继续实行分案审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也可以选择不分案审理,一并解决刑事与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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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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