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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

发布时间:2018-05-23 16:16

  本文选题:一人公司 + 法人人格否认 ; 参考:《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相同案情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的情况。通过对两案案情及判决依据的比较对照,本文认为,其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几近一致,分歧原因仅仅是由于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这一行为涉及最多的刑法分则罪名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而认定其是否构成这两种犯罪,则应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分析该行为是否对两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对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存在“复杂客体说”与“单一客体说”,本文赞同的是“单一客体说”,即认为其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区分,损害了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性,那么依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将对其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令该全资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公司法》第63条是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事实上发生混同之后,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公司财产法律性质的确认,即承认一旦一人公司丧失了法人财产的独立性,那么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事实与法律上都划上了等号。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出发,并考虑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可以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得出,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会侵害到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未侵犯两罪的犯罪客体。因此可以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其个人财产的支配,事实上不会侵犯到任何人的利益,不具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故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将其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而主要通过《公司法》等民事法律和手段加以规制;对于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恶意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以此逃避债务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倘若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从该行为的定性出发,在对其法律规制中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一人公司蓬勃发展的现代公司制度背景下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应当如何适用,对此,本文认为,对该行为定性分歧只是由于对法律的解释出现了偏差,而非是因立法缺陷所导致,故应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各级法院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上进行统一;二是在对该行为的公司法规制方面,主要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约束,既对行为进行了合理规制又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本文所探讨的司法难题,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的滞后性以及各个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等的发展,若在此过程中法律不能跟上社会的脚步,类似于这一难题的情况将会愈来愈多。刑法只有同其他部门法一道,随着社会的变化加以解释与更新,唯此方能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之功效。
[Abstract]: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 if the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owns or misappropriates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 it should judge whether it is the property right of the company , enterprise or other unit . In this paper ,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behavior of the shareholder ' s possession or misappropriation of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in a specific creditor ' s debt relationship does not harm the property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 in the general case , the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owns or misappropriates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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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2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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