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
本文选题:受贿罪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参考:《法治研究》2016年01期
【摘要】: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illegal acceptance of gift money into the criminal circle. As for the view that it is against the modesty of the criminal law to criminalize the act of illegally accepting gifts, it clearly and unilaterally understand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estraint of criminal law.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by adding the crime of accepting gift money into the crime circle. It is an ideal scheme to delete the element of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in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law net of strict corruption crime is neglected in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9), but it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in the futur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is way, the element of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in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can be eliminated logically.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ECT-13-0062) 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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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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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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