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贿赂”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8-06-22 13:27
本文选题:性贿赂 + 入罪 ; 参考:《重庆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性贿赂入罪道路艰辛,18年的争辩也有其合理性所在,最近随着反腐倡廉的深入,“权色交易”“官员艳照门”“情妇反贪”等等与“性贿赂”有关的词语再次映入人们的眼帘。人们在内心已经有了这样的定律,如果官员贪污,那么他必定也和“包二奶”“权色交易”有关,但是在实际的法庭调查中却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尽管舆论对“性贿赂”进行惩治的呼声非常高涨,对性贿赂的憎恶感很强,但实践中对“性贿赂”的惩治仅仅停留在道德、党纪党规上,法律始终没有对其进行规制。性贿赂作为法律上的漏洞,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是我们所不能熟视无睹的,受贿的方式、路径已经打破常规,性贿赂也给贪污受贿留下了一条新的路径、方式。“温柔乡”、“石榴裙”不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财务上满足之后沉溺于生理上的需求,对于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官员来说真的是太可怕了,滥用职权大肆敛财、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沉迷女色,危害国家、人民的利益。但目前还是有很多学者以“贪污罪的对象”、“违反罪行法定原则”、“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与情感难以明确划分”、“调查取证存在困难”、“量刑难”等等理由来反对将“性贿赂”入罪。笔者通过查看资料,了解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古代、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于性贿赂方面的规定,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很多学者探讨分析过了,笔者认为其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结合性贿赂这18年的争议焦点以及中国法治的深入发展,感觉将“性贿赂”入罪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对于性贿赂比较感兴趣,借本次撰写硕士论文的机会来认真的了解分析学术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关于性贿赂的规定和看法,也借此来谈谈自己对于性贿赂的具体看法,以期能对自己法律实践思维的锻炼提供良好的契机,若能些许为法治进步做点事,也算欣慰。本文用五个部分来阐述自己对于性贿赂刑法规制问题的认识。第一部分引言,先用两个典型案例来抛出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即性贿赂与感情的界限,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性贿赂的概述,通过查阅总结其他一些学者关于性贿赂的概念,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自己的概念,并根据性贿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其概念,论述了性贿赂的具体特征,第一部分还着重论述了性贿赂的范围,首先分析我国刑法将贿赂罪的范围界定在财物上,紧接者总结分析学者关于贿赂犯罪范围的争议,这一部分还提到了国内外关于性贿赂的立法概况,在法律上对于性贿赂范围的具体界定以及典型的司法判例。第三部分是阐述和分析支持和反对性贿赂入罪的各种理由。支持者的主要理由有:①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性贿赂已经不再受道德和党纪党规所束缚和控制。③性贿赂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④将性贿赂入罪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相矛盾。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有:①性贿赂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②性贿赂用党纪党规调整即可。③性贿赂入罪存在定罪量刑难的问题。笔者针对反对者的这三种主要观点进行了评析:①性贿赂入罪与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并不相矛盾。②性贿赂入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③调查取证、定罪量刑难不应成阻碍性贿赂入罪的绊脚石。第四部分是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这一部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①性贿赂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和自由竞争。②性贿赂入罪符合民意的要求。③性贿赂入罪可以完善贿赂犯罪的规定。这些方面同时也说明了性贿赂入罪具有紧迫性,性贿赂这个词语我们并不是很陌生,其入罪的切入点也是其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第五部分是本文的关键,这一部分是关于性贿赂的立法以及其入罪后怎样进行量刑的问题,首先分析如何明确区分性贿赂与感情的界限,紧接着就是关于性贿赂的立法以及其入罪后怎样进行量刑的问题,笔者对于这两个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Abstract]:In fact , there are many scholars who are concerned about " sexual bribery " . But in practice , the punishment for " sexual bribery " is too terrible . But in practice , the punishment of " sexual bribery " is too horrible , and the punishment of " sexual bribing " is no longer relevant in this respect . However , there are many scholars who are not familiar with the law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sexual bribery has serious social harmfulness . In the first part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cope of sexual bribery .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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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道生;;“性贿赂”:法律不应“不闻不问”[J];廉政w,
本文编号:205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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