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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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111/http://www.doczj.com/doc/85e4d4a9af45b307e9719710.html ki.zgfx.2001.03.017
博士学位论文精萃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杨书文
内容提要 针对当前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规范之模糊性”的系统研究相对欠缺的状况,本
文以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模糊语义学为基础,着重论证了“模糊性是刑法
规范的又一基本属性”、“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等观点;
指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是刑事立法的理想追求;而实现这种平衡的基本途径
就是“明确性与模糊性的整合机制”。
关键词 明确性 模糊性 平衡 整合机制
在近现代刑法学界,“明确性”是人们极力推崇并刻意追求的刑法规范的首要特征,而“模
①糊性”作为其对立面则被视为愚昧落后、擅断专制法律的典型表征,遭到人们的厌恶与排斥。
20世纪60年代,“模糊论”的诞生根本改变了“模糊性”在认识论中的境遇②,“模糊性”逐渐成为学者们积极关注的问题。然而,刑法学界对于模糊性的系统探讨相对较少,以致于时至今日,对于刑法规范模糊性的意义、地位及其功能等基本问题,人们尚没有全面而科学的认识。基于此,笔者欲以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为突破口,为刑法中的“模糊性”正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刑事立法中应如何处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的关系。
一、关于刑法规范之明确性与模糊性的认识简史
在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禁暴止邪”、“绳顽警愚”功能,除了设置残酷的死刑、肉刑以增强刑罚的严厉性、威慑性外,还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奉为立法原则,正如《春秋·左氏传·正义》所云:“不预设法,告示下民,则不测其深浅,常畏威惧罪”。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担心“公布法律之时,民有争心”,另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相信,一旦民众了解了法律,法便成为硬性的法,从而失去了“临时事谊轻重”的灵活性。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刑事法律的模糊性和不可测性当然受到立法者的欢迎与强调;可以认为,这是当时法律规范之模糊性的主观基础;而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低下而粗糙的认识水①在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禁暴止邪”、“绳顽警愚”功能,除了设置残酷的死刑、肉刑以增强刑罚的严厉性、威慑性外,还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奉为立法原则,正如《春秋·左氏传·正义》所云:“不预设法,告示下民,则不测其深浅,常畏威惧罪”。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担心“公布法律之时,民有争心”,另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相信,一旦民众了解了法律,法便成为硬性的法,从而失去了“临时事谊轻重”的灵活性。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刑事法律的模糊性和不可测性当然受到立法者的欢迎与强调;可以认为,这是当时法律规范之模糊性的主观基础;而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低下而粗糙的认识水①
②
③如贝卡里亚曾指出:“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参见[日]浅居喜代治等:《模糊系统理论入门》,赵汝怀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序。[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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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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