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行刑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24 09:20
【摘要】:管制刑产生于我国革命时期,在创立之初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其主要是管束反革命分子的一种手段,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管制所针对的反革命分子也是罪行较轻的人员,是“按照不同情况,给反革命分子不同的处理”中的一种较轻的制裁措施,所以管制刑自创设之初就具备了轻刑的特征;在管制刑的执行方面,创设之初的管制刑奉行的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政策,这是来源于建国初期所奉行的群众路线,并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都一直强调对管制刑服刑人员的群众监督。在群众中接受管制,而非采用监禁的方式,使其具有了社会性的特点。 我国1979年刑法典首次构建了当代的管制刑制度,管制刑由此进入了有体系的时期。其中规定了:对罪犯不予关押、人民法院作为管制刑的判决主体、公安机关作为管制刑的执行主体等内容。至此,管制刑成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面对管制刑适用率低下,出现了管制刑的存废之争,无论是保留论还是废除论都不乏著名学者和有力论点的支撑,但立法者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保留了管制刑,这也说明我国对管制刑的态度较为务实与理性,尤其是不予关押的刑罚特点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理念,这与国际刑罚的最新趋势相符合。因此,立法机关对管制刑的关注更多的集中在了管制刑的修改和完善方面。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再一次选择了保留管制刑并予以完善。此次立法修改对管制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首次将社区矫正引入了刑事法律中,同时还引入了刑事禁止令,用于增强管制刑的制裁力度。将试点多年的社区矫正制度予以刑法意义的确认,是对国际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回应。表明了立法机关对管制刑的完善更加科学,并贴近世界潮流,也在立法体系上为今后完善和充实管制刑的适用预留了更大的空间。 从管制刑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管制刑存废之争实际上在立法层面有了回馈,虽然管制刑得以保留,但与其最早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这种变化历程中我们认为:管制刑在得以保留的前提下,发生了刑罚职能不断规范化、教育职能不断社会化的变化,这一趋势一直持续至今并且还会影响未来管制刑的发展。这是我们研究管制刑时所应当把握的历史发展势态。 管制刑的存废之争之后,应当首先关注的是管制刑本身蕴含的独特内涵和价值,即管制刑的开放性行刑方式顺应国际刑罚趋势与潮流,与行刑社会化观念相契合,而且能够推进刑罚目的的实现。从刑罚理论方面来看,管制刑具有综合性的刑罚目的,管制刑不仅仅惩治犯罪,它还通过社会环境来矫正犯罪,失去这两方面的任何一面,都将动摇管制刑的实际效果从而损害其存在合理性;管制刑的存在能够体现我国刑罚的人道性和宽容性,可以使犯罪人不因为服监禁刑而变得更具危险性;同时管制刑也是恢复性司法的有益平台,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不必对服刑犯人实施监禁,因此管制刑可以为恢复性司法工作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在刑事立法层面,现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科学,在纵向上各种刑罚有轻有重,相互衔接;在横向上,既有自由刑、生命刑,也有财产刑和资格刑,既有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也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形式多样,互为补充,因此,管制刑是不能从刑罚体系剥离的;在司法价值方面,管制刑可以增强犯罪治理的严密性,构建一种轻罪制裁机制,适度扩大犯罪圈,增强“法网”的密度,能够应对数量最为广大的轻微犯罪,这有助于减轻我国的重刑主义观念;另外,管制刑在实践中也可以实现服刑犯人的再社会化,这是管制刑的优势所决定的;司法实践所追求的效率价值,也是管制刑所应当体现的一面,管制刑的大量适用必然会减少监禁刑的适用频度,从而减轻监禁刑相对较高的司法成本。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和禁止令引入管制刑,使管制刑的行刑方式更加的开放,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理顺了管制刑的行刑体制和方式,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有序的在我国推进行刑社会化理念。但社区矫正制度和刑事禁止令正式被引入管制刑以后,管制刑被边缘化的状态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为此本文对社区矫正和禁止令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社区矫正作为管制刑的核心内容,其立法层级太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力量薄弱;作为执行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权责失衡;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不完善;对适用禁止令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不健全;禁制令可操作性不强;违反禁制令法律后果偏弱;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法律监督不力等现象。对此,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提高社区矫正的立法层级,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增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力量;平衡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权责;制定人身危险性评估细则;引入人民监督和信息监控平台;加强禁止令执行环节的监督;明确禁止令执行机关的分工,实现无缝对接;强化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法律监督机制等。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限制自由刑,其开放式的行刑方式与行刑社会化理念相吻合,,顺应国际刑罚的潮流。对于管制刑的批判都可以看做是人们对它的一种良好期待。因此,应对管制刑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寄予美好的展望。在刑罚理念上,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和严打刑事政策带来的政治惯性仍然影响着刑事司法,这种影响下,影响着管制刑的适用,使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虽然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与1979年刑法典时有了明显增加,但管制刑的规定罪名与其他相近罪名相比,还都是较少的,刑事立法在管制刑适用面方面缺乏科学性。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期待:在刑事司法理念方面,推进刑罚轻缓化理念,在此基础上逐步优化刑事司法活动的考核指标,并且还要让让社会公众接受行刑社会化理念;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如:刑法意义上的特殊主体、过失犯,即在“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前提下,尽量对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对过失犯的刑罚也可以更多的适用管制刑。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本文编号:229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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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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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9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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