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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11-17 20:55
【摘要】:赃物罪中的"上游犯罪",是指不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当上游犯罪是数额犯等财产经济类罪量犯时,罪量要素是不法程度的表征,上游"犯罪"应当是"罪质+罪量"意义上的不法事实,以区别于一般违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过,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为指导,"上游犯罪"的理解必须考虑赃物罪保护法益——刑事司法秩序——的阶段渐进性;据此,行为类型和规模上该当犯罪的客观事实,无论由谁实施、无论一人或数人实施,都可能合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未达特殊法条罪量要求的行为事实,也可能该当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而引发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这些情形下,掩饰隐瞒行为均可能妨害刑事司法秩序而构成赃物罪。如此可以在教义学视域下最大限度地消解"同种"和"异种"上游犯罪两种情况下赃物罪适用的不公问题。
[Abstract]:The "upstream crime" in the crime of stolen property refers to the fact of the crime in the sense of lawlessness. When the upstream crime is the amount crime and other property economic crime quantity crime, the crime quantity factor is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illegal degree, the upstream "crime" should be the illegal fact in the meaning of "crime quantity", so as to distinguish it from the general illegal law. This i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of a crime. However,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must be guided by legal interest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predicate offence" must consider the gradual stage of criminal judicial order. Accordingly, the objective fact that the crime should be committed on the type and scale of the act, no matter who committed it, no matter one or more persons, may legally initiate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dure; The fact that the amount of crime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pecial law may also be considered a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ordinary law, which may lead to the start and operation of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ocess; in these cases, the concealment of the act may impair the criminal judicial order and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stolen goods. In this way, the unfair problem of the crime of stolen goods can be solved to the maximum ext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gmatics.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研究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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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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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3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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