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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5 08:23
【摘要】: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程度应当得到适当的控制,不应太广,也不应太深,这一点已经在学界形成共识。但介入度具体应当如何设置?标准是什么?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边界在哪里?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均没有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具有参考价值、可操作的“介入度”标准。应当通过研究提出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介入度设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具体可行的“介入度”设置方案,结合经济法与刑法的内在结构与运作机理,将空泛的“适度论”落实到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去。 经济违法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其对经济法规范的违反,经济违法行为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行为。法的调整手段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存在纵向的递进关系,对于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难以规制的经济违法行为,一般就归入到刑事制裁的领域。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经济刑法。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既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又具有鲜活的实践,在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大量的经济刑事制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应该把握三个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与谦抑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公共利益,其要求刑事制裁的效益最大化,,因此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本位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应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具体体现为慎刑、罚金刑优先与严格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谦抑性则要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为了使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充分发挥维持最优威慑、保护刑法公正以及促进市场增长的作用,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应当设置好介入的广度与深度。遵循两个边界原则,一是广度边界。广度设置的要求刑事制裁的经济违法行为是值得刑事制裁惩罚的经济行为,侵犯了法益且具有主观违法要素。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在具备上述前提后,还必须符合刑事制裁的标准:价值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为一般市场主体所不能容忍;形式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违反了前置经济法的规定;总体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纳入介入范围应当符合合理原则。二是深度边界,即刑事制裁在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介入时,必须确保介入深度的适度,深度边界应与介入目的成比例,深度设置表现在生命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设置等三个方面。最优自由刑设置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经济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收益、经济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害、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的概率、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的及时性,文章以垄断行为为例演示了自由刑设置的具体操作。自由刑与财产刑各有优劣,为了弥补各自的缺陷,最好的办法是实施自由刑与财产刑的组合。 我国经济刑事制裁制度离应然的理想状态还有差距,应当对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进行反思,观察我国经济刑事制裁制度立法、执法与司法等不足。文章通过运用实证分析与社会学调查的方法,提出了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Abstract]:The extent to which the criminal sanction is involved in economic violations should be controlled appropriately, not too broad or too deep, which has been a consensus in the academic field. But how should the degree of intervention be set? What is the standard? Where is the border of criminal sanctions involved in economic offences? The economic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have not provided the reference value and the operable 鈥渄egree of intervention鈥

本文编号:238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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