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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减轻处罚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5 16:45
【摘要】:我国《刑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条本款在2011年2月25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重新修订,其中“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为本次修订新增之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其适用都存在具体规则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等弊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减轻处罚幅度过大的问题,但是,仅仅明确“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仍然不能满足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最高原则的要求,修正后的减轻处罚制度仍然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幅度限制不足等诸多问题。 本文开篇第一章对《刑法》第63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法条分析,将法定减轻处罚制度概括为一个基础和两个规则。其中,一个基础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个规则为减轻处罚的基准,第二个规则为减轻处罚的幅度。本章在第一节简述法律规定之后分别用三节对上述三个要点逐一做法条分析,着重解读本条中的五个重要概念——“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法定刑以下”“量刑幅度”和“下一量刑幅度内”。希望通过第一章的法条解读使读者对法定减轻处罚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在对法条规定做细致解读的基础上,笔者在第二章中介绍我国法定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状况。在肯定《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带来的司法适用状况改善的同时,详述本制度目前仍然存在的几个适用困境,包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的适用困难和减轻处罚幅度限制的不足。肯定制度设置进步的同时,看到仍然存在的各种适用困境,为下一步比较和借鉴其他立法例提供参考建议。 第三章分别从纵横两个方向比较其他立法例,希望从中找到我国法定减轻处罚制度设置的不足和其他立法例的可借鉴之处。首先纵向回顾我国自建国以来比较重要的四个立法例(含草案),找出现行制度适用困境存在的根源;其次横向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笔者选取了日本和德国这两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希望可以从中找到可供学习的制度设置方式;最后列表将上述比较综合整理,得出两个最值得参考的观点:1.从轻、减轻处罚并无本质区别;2.死刑、无期徒刑必须严格限制减轻的幅度。 笔者在本文的最后一章,根据第三章中纵横比较得出的启示,对照第二章中现行减轻处罚制度存在的适用困境,提出自己的建议,包括:1.合并从轻、减轻处罚;2.限制解释“法定刑以下”;3.明确主刑的重轻和刑格次序;4.划分减轻(含从轻)处罚情节的类别;5.明确减轻(含从轻)处罚的幅度。就其中最为核心的具体的减轻幅度的设置,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死刑和无期徒刑——最低减至下一刑格内;2.单纯的减轻处罚情节——最低减至下一个"两个刑格内;3.含免除处罚可能的减轻处罚情节——最低减至下两个刑格内。 笔者希望通过先简述法条规定,然后介绍司法适用状况,再进行纵横比较,最后得出自己的建议,这样一篇完整的文章,对我国法定减轻处罚制度的设置和适用做一个详细的分析,并对今后可能的制度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法定减轻处罚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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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赵廷光;;论减轻处罚幅度——关于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的立法建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2 宋杰;;对李某如何适用减轻处罚 兼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关于减轻处罚的理解[J];中国检察官;2011年10期

3 胡承武;;论减轻处罚的适用困境及其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07期



本文编号:238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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