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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中止的自愿性

发布时间:2019-01-18 12:28
【摘要】: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当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愿性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之一,表现行为人在有意识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但基于本人的意识,停止犯罪行为,或主动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事政策理论、刑罚目的理论、宽恕理论或奖赏理论,为犯罪中止的立法理论提供了依据。为此,要明确宽待中止犯的立法根据与自愿性的关系,要分析自愿性在犯罪中止的本质理论,而行为人主观上对未完成犯罪所持的态度是说明犯罪中止的本质体现。因此自愿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理论。 犯罪中止中自愿性判断的心理性标准。主观说主要认为,行为人基于外部障碍的表象认识而中止不是出于自愿,而主观说包括了弗兰克公式、自律的动机说、主观的价值生活说。客观说认为行为人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没有完成的犯罪,是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对自愿性以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的。客观的主观说是以客观地判断行为人对外部事实的主观认识过程,表达出行为人认识到的外界事实及其外界事物对行为人心理的影响,在主观说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采取客观说进行补充来断定行为人中止的自愿性。 犯罪中止中自愿性判断的规范性标准进行研究,是为了弥补心理性判断标准的不足之处。规范的主观说主要是对主观说在动机上适度加以限制,实行者基于广义上内心悔悟、惭愧、忏悔的心理障碍而中止犯罪,肯定行为人是基于本人意志中止的;犯罪者理性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出于理性而又周密的考虑下决定最终行动,将行为人的理性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来否认心理的自愿性概念;法的内在道德说主要将犯罪者的理性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来说明刑罚不能仅基于道德上的感化作为判断标准推导出结论,充分体现出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不合理的决定说主张在行为人没有任何情绪上的波动而着手犯罪的过程,在没有中止犯罪的合理托词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表现出本人的自愿性,为犯罪中止中自愿性的具体认定提供一个明确的规范性标准。 犯罪中止的自愿性判断标准,从犯罪者的心理来认定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自己主观意志的选择,而从自愿性判断的规范性标准是以行为人自己所感知到的外部事实来认定。显然对先前中止事由是否是我国法律规范所认可来判断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上支撑。为犯罪中止中自愿性的具体情形在司法实务上有一个精确的认定标准,主要从犯罪者基于良心上的谴责、同情以及由于信仰、迷信因素而放弃犯罪是否基于自愿而中止的;以及采用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目的而放弃等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及相关具体情形进行认定。为自愿性在中止的刑法理论走向成熟、司法认定走向精确化作铺垫。 犯罪中止的自愿性是围绕自愿性这个词来探讨的。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整个犯罪中止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核心问题。主要通过对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来进一步细化出自愿性在中止犯的地位。反之亦然,由此使我国刑法在犯罪中止中理论及司法实践问题共同进化,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与实际相支撑的判断标准,为理论与实践共同打下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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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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