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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的诈骗行为

发布时间:2019-03-19 22:04
【摘要】: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诈骗行为作为诈骗犯罪的必要要件,在理论上加强对诈骗行为的研究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并进一步将研究引向深入。在界定诈骗行为的本质时,,既要关注诈骗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也要关注行为人主观上的内容。诈骗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支配下,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相对人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正确区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和刑法上的诈骗行为的情况,理论上对二者关系的界定也有纷争。应该严格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进而准确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类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并非是非此即彼或者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在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的中间地带,有行政违法存在的空间。应将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唯一标准,实践中将诈骗罪作为民事欺诈的二次保护的作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坚决摒弃。 诈骗行为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应正确区分作为形式的诈骗行为和不作为形式的诈骗行为。行为人在没有支付意思的情况下点餐消费,事后借故逃逸的,属于作为形式的诈骗行为。诉讼诈骗作为特殊的作为形式的诈骗行为,在实践中受到关注。诉讼诈骗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法院提交虚假性证据骗取法官的信任,法官基于虚假的证据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的情况。在诉讼诈骗中,法院处于受骗人和财产处分人的地位,法院基于对虚假证据的相信而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对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作为诈骗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相对人说明事实,避免其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却不予说明的情况。行为人的保证人地位系其承担作为义务的依据,不作为诈骗行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确定的义务,先前行为导致的义务和基于职务和业务行为产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因其范围的不确定性,外延的模糊性特点,不应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适格的诈骗行为对象应具有财产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诈骗不具有处分能力的人使其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构成盗窃罪。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能力可以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作为参考,综合全案的情况进行判断。为充分保护财产权益,财产处分权人不宜限于所有权人和占有人。ATM人格化处理导致诸多法律上的困境,而且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其都不存在被骗的可能性,因此,ATM不属于适格的诈骗行为相对人。 诈骗行为的内容不宜做过多限制,将来的事实、价值、心理事实和规则等均可以构成诈骗行为的内容。诈骗行为有程度的要求,在确定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的程度时,应采用基于客观主义立场的法益危险说为标准,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有达到可能使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危险时才能肯定诈骗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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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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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4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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