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9-04-08 20:33
【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老年人犯罪宽宥处罚的规定吸收入《刑法》,其中第3条规定了老年人的免死条款。老年人免死条款传承了我国自古以来“矜老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符合刑罚的目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老年人免死条款的但书规定,从制定之时就备受争议。本文对但书规定设置的必要性不予评论,而是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对但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但书规定对老年人适用死刑做了例外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老年人适用死刑的必备要件,其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和“致人死亡”是需要解释的。“特别残忍手段”由于其中的残忍是一个价值评价的形容词,因此在适用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致人死亡”在刑法规定中出现了41处,涉及法律条文35条。针对刑法中“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另外,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致人死亡”规定不能直接与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中的“致人死亡”等同视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残忍手段”是适用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在一起案件中,如果犯罪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且不具有其他减轻的量刑情节,则犯罪人往往会被适用死刑。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的内容意味着“特别残忍手段”作为适用死刑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刑法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与罪行极其严重之间具有联系性,同时存在更多的差别。本文试图以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作为研究对象,在解释“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含义的基础上,讨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与罪行极其严重的关系,以期对限制死刑适用有所裨益。本文以导言开始,正文分为三章。导言部分主要是对老年人免死条款设立的背景加以介绍,包括刑法中涉老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涉老刑事案件的司法现状。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老年人免死条款的内容和阐述理解上的要点。首先介绍了老年人免死条款的立法情况,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中国古代以及别的国家或地区有关老年人免死条款立法情况。然后从刑法的人道性原则、刑罚的目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目前的老年人免死条款分析。最后就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前的相关内容就理解上加以分析。审判时年满75周岁中的“审判的时候”,应当与审判时孕妇的“审判的时候”有所区别,老年人免死条款中的“审判的时候”应当认为是老年人最后受审的时候。另外,对符合免死条款规定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对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进行解释。“特别残忍手段”和“致人死亡”是老年人被判处死刑不可缺少的两大条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规定说明“特别残忍手段”的行为和“致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特别残忍手段”所表达的意思是抽象的,通过对各类理解的梳理,得出对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有两个原则:特别残忍手段是对社会善良风俗和人类恻隐之心的挑战,特别残忍手段是对被害人的死亡造成不必要的生理和心理痛苦。致人死亡中仅包括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对死亡的主观罪过是故意。不是所有分则条款中的致人死亡与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中的致人死亡一致。第三章是说明但书规定内容与量刑的关系。但书规定内容是量刑情节,该规定是将“特别残忍手段”作为适用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标志。另外,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加以辨析,然后概括罪行极其严重和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联系和区别。对司法实践中,以特别残忍手段代替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刑判决的理由加以批判。通过上述论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老年人适用死刑的唯一条件,尽管它和罪行极其严重都是死刑判决的条件,但应当把它和罪行极其严重有所区别。通过对“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解释,严格限制其适用,从而达到控制老年人适用死刑数量的目的。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454903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1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刘日;关于我国死刑的适用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的建议[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2 ;[J];;年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高玉波;析“贪官免死”之制度正当性与制度重构[D];苏州大学;2008年
2 叶肖静;老年人免死条款但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45490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454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