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20 15:40
【摘要】:不管是在经济领域还是精神领域,著作权在现代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也悄然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刑事相关立法亦面临巨大的挑战。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其和传统领域不同的特点,如主观目的的多样性、主体的广泛性、对象的无形性、行为实施的便宜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等。这些特点给刑事著作权立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学界中相关争论颇多,,如传统领域侵犯著作权罪需要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但在网络环境中,“间接营利目的”该如何认定?“营利目的”的存在是否有必要?数据库、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否应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数字化行为和架设私服、外挂行为是否应受到刑法的制裁?犯罪情节需要考量哪些方面等等。 本文对一些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介绍评析,如美国在“美国政府诉拉马奇亚案”之后取消了“营利目的”的主观要件。美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立法虽然保护对象的范围比较窄,但其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法国的相关立法中,对侵害电子信息罪的对象和行为方式的表述都比较宽泛,相对来说保护的范围也很大,尤其是其对数据库的侵权行为相当重视,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另外,法国民刑结合性的立法模式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德国的立法模式则是通过附属刑法的方式,把侵犯著作权的制裁条款都规定在《德国著作权法》中,以保证两者之间的衔接,并且在诉讼方式上采取自诉和公诉结合。另外德国相关立法中没有犯罪情节的要求等,也颇有特色。日本的立法对网络时代的回应、国际公约中对各国刑事立法的要求等我们也都应去关注。 本文认为,这些新技术、新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已经不容小视,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本文在主观目的、保护对象、侵权行为、犯罪情节的考量四个方面对我国侵犯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应对网络时代的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3
本文编号:24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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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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