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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读本

发布时间:2017-03-08 17:24

  本文关键词: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前言

现在,人们逛书店,会发现书架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读本类图书。它们中有些是以某个主题为线索,有些则是以特定人物相号召。从学术史和思想史的角度看,这类书籍有着独特的价值。首先是通过精选的文本,能够让读者一册在手,将特定主题或人物学说中最重要的内容尽览无余。学术如积薪,一代一代的创造叠加起来,成果浩繁,有些题目下的经典文献更是汗牛充栋,阅读非易。于是某种精华的选编本就显得十分重要,好的读本足可成为求知的捷径、学海的指南。读本虽然是一种精选和提炼,不过,它们还可以有一般专著所不具备的特色,那就是可以在两个方面有所追求,一是可以将某个流派或某种倾向的著述集中选编,从而彰显学术或思想的流派风貌;另一种编选思路则是将不同观点、立场的文章同时呈现出来,体现包容性和多样化,以收兼容并蓄、多闻阙疑之效。这是读本的第二个价值。通常的读本属于述而不作,而非原创作品,但是选编者在取舍之间却足可以表达自己的特定取向和判断。孔子通过编辑《春秋》而表达儒家对社会秩序的追求正是这方面的经典例证。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编选者对近年来国内刑法学界研究思潮及其重要性的理解,提炼出刑法学的当代走向、刑法学立场定位、犯罪论体系的变革、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犯罪论的基本范畴、刑罚目的与刑罚理论等六个主题,在各个主题之下精心遴选出26篇学术论文汇集成书。 本书立足国内刑法学研究的现状,选取在各个主题范畴的研究传统内有传承性和推进性的文章,同时注重论文写作技巧对读者的启发性。通过读本的方式,本书志在促进刑法学的学术积累,推进当代中国刑法学术史的形成。同时,在教学科研方面,本书既可面向本科生作课外读物之用,也可面向刑法专业研究生学习论文写作技巧,还可面向刑法学者作为本专业的学术前沿资料汇编。

作者简介

周光权,1968年1月生,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等职。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已出版教材《刑法总论》、《刑法各论》2部,以及《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学的向度》等个人专著7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和《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5年获第一届“法鼎奖”银奖。车浩,1977年12月生,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曾任《北大法律评论》编辑,现兼任《台湾法学》大陆地区策划主编。曾为德国弗莱堡大学和马普所访问学者(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和《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等报刊发表随笔评论40余篇。2004年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称号,2009年获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法学的当代走向 导读 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 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 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第二编 刑法学立场定位 导读 新刑法与客观主义 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 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 ——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第三编 犯罪论体系的变革 导读 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建构 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 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 未竟的循环——“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展开第四编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导读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 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 善待社会危害性理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 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 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第五编 犯罪论的基本范畴 导读 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 “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 论紧急避险的性质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一个中国语境下的“德国问题” 共犯与身份第六编 刑罚目的与刑罚理论 导读 一般预防的观念转变 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兼与否定论者商榷 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

章节摘录

早在19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宣称,法律不可能对以下事实视而不见:现代绝大多数商业交易由法人实施,特别是州际贸易几乎完全掌控在它们手里;基于法人不能实施犯罪这一陈腐准则而让其免受惩罚,实际上将剥夺仅有的有效控制法人主体事务与矫正其滥权行为的手段。尽管法人本身不可能具有犯意,也无法承受自由刑之类的刑罚,但法人所带来的公共危险不容许其享有刑事责任上的豁免权。法人刑事责任准则在一种急于为日益增多的社会和经济病症确立责任的规制性氛围中得以繁荣昌盛。第三,根据责任主义与共犯理论,对他人不法行为的事后认可并不成立共同犯罪,不能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法人犯罪的场合,法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下级雇员实施的不法行为的事后授权、批准或者容认,由于足以表征法人或高层人员的犯意而可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法人责任在个人责任外开了团体责任的先河。在恐怖活动与有组织犯罪成为威胁国际社会安宁主要来源的今天,又一种全新的责任形式,即以犯罪组织这一人群集合作为责任基础的行为人群责任②值得特别关注。没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具体恐怖罪行的成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6.犯罪构成要素的增减。构成要素的增减多涉及主观层面。严格责任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犯意,实质上是将主观要素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罪,涉及的是主观要素的增加,它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罪与受贿罪本属对合性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对合。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不构成行贿罪;但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增减客观要素的现象也不罕见:抽象危险犯中,实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素,甚至不影响犯罪的既未遂形态。犯罪构成要素的增减,有时会借助其他制度技术来实现,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制度技术的独立地位,而只是表明实践中各制度技术的运用不可分割。构成要素的增减调整的是犯罪化的边界,它直接影响到刑法的介入与否。增加构成要素能够限缩入罪的范围,而减少构成要素则具有扩大犯罪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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