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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刑罚阶梯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11 16:57
【摘要】:新中国建立以来,对绑架罪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糙到逐步完善的艰难过程。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再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绑架罪立法日臻完善。但是,关于绑架罪法定刑的规定学界仍然存在着重刑主义、立法技术欠完善等质疑。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阶梯理论以来,罪刑阶梯作为刑罚配置的重要理论之一,为实现罪刑关系的均衡状态提供了标准与尺度。然而,目前学术界对罪刑阶梯理论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刑罚配置的基础理论研究上,视角是宏观的。本文则采用微观视角选取罪刑阶梯理论中的刑罚阶梯作为刑法个罪——绑架罪法定刑的研究工具,筛选出刑罚阶梯理论对个罪刑罚配置的具体要求来对绑架罪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法定刑配置的问题所在,并根据刑罚阶梯的设立原则、目的等要求重新构建层次分明、内容合理的绑架罪刑罚新阶梯。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四千字。 第一部分,刑罚阶梯基础理论。文章首先对刑罚阶梯的基础理论作出介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介绍刑罚阶梯基本概念的内容以及相关的罪刑阶梯、犯罪阶梯等概念;指出罪刑均衡是刑罚阶梯的指导原则以及思想渊源;明确刑罚阶梯设立的目的侧重于预防犯罪中的一般预防,并筛选出罪行这一刑罚配置的具体依据;为了达到罪过与惩罚比例的协调,一套惩罚在应用时应当具备严密性、层次性、稳定性、协调性、明确性、节约性六大特征。 第二部分,我国绑架罪刑罚阶梯合理性之审视。主要介绍学界相关争论观点与个人所做的考察。对学界关于绑架罪法定刑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得出起点刑、绝对死刑法定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适用相同刑罚、减轻罪状规定方式以及财产刑适用方式等五方面质疑。然后,,将刑罚阶梯设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考察绑架罪法定刑配置的始终,进而指出现行绑架罪法定刑违背六大特征的具体表现。 第三部分,不改变现行立法视角下绑架罪刑罚阶梯之完善。本部分旨在解决在无法立即改变现行立法的现实下如何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完善绑架罪刑罚阶梯的问题。主张严格限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内容,被绑架人未死亡时排除死刑的适用,以此减少绑架罪绝对死刑的适用情形,避免重刑主义倾向。明确提出应把犯罪未遂和预备、行为虽既遂但侵害法益程度轻微以及绑架手段的平和作为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情形。另外,要细化罚金刑处罚方式,区别犯罪的目的适用罚金刑,并限定罚金数额。 第四部分,绑架罪刑罚阶梯之重构。合理的刑罚阶梯的建立终究还需依靠立法的修改完善。遵循刑罚阶梯理论的严密要求,运用假设论证法梳理绑架罪条文结构,选择对罪状的完善作为绑架罪刑罚阶梯的重构路径,筛选出人身伤害程度与赎金数额作为完善绑架罪罪状的标准,以此调整绑架罪刑罚阶梯的对应关系与结构,最终提出自己的绑架罪刑罚阶梯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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