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1 00:05
【摘要】:自从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以来,有效打击了校车、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的违法驾驶行为,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此类违法驾驶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虽然本罪的设立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但是关于本罪应否设立的争议也从未停止过。很多人认为,仅仅为了回应民众的要求而将某些原本应该由行政法规制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惩罚范围内,会消解刑法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沦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并不必然意味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受损,“双超”入刑自有其自在的现实动因和理论基础。就其现实动因而言,主要分为前置性法律规制不足与“双超”入刑前刑法难以规制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政处罚因为有着处罚畸轻的先天性不足以及执法资源不足导致的查处率低下,这是“双超”频发且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者是指,在“双超”型违法驾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之时,没有相应的罪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在违法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实际的损害时,审判实践中一般将其涵摄进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之中,有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理论基础既有传统的法益保护原则作支撑,又有日益成熟的风险刑法理论作指引,共同证成了本罪的理论路径。虽然“双超”入刑有其现实土壤与理论基础,但也存在着些许教义学上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其罪状设计上的简洁,以及后续司法解释的缺乏。本文对其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具体表现在“校车”内涵的不确定、“旅客运输”范围的模糊以及严重超员与严重超速中对于“严重”的认定缺乏实质的标准;二是关于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学界早有争论,并随着“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愈演愈烈。现今,学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已然分成了“故意说”与“过失说”两大阵营。上述关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罪过形式的争议,给“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带来了定性的难题。基于此,本篇论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细致地梳理之后,通过认真研读相关资料,提出了适合本罪的定性路径,明晰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罪过形式。此外,本文基于刑法教义学具有着体系化的特征,也是基于对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化的考量,对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厘清了它们之间对的界限,并梳理了它们之间的竞合情形。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592409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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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定远;;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刑法论丛;2010年04期
,本文编号:259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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