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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领域敲诈勒索罪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01:02
【摘要】:将敲诈勒索罪放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加以研究,判断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有没有构成此罪,就要看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否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消费者的不当维权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定是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这就要明确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侵害法益的相关规定。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包括公私财产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而消费者维权行为具有共性,往往提出高额索赔救济自己的权益。此种情况下,索赔数额之高就有侵害经营者合法财产权法益的可能性。此外,某些消费者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索赔,此举损害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构成对其人身权益的破坏。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有相关规定,简言之,就是以恶害相通告,要求恐吓行为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毋庸置疑,消费者的某些维权行为能够使得自然人经营者产生恐惧心理,但法人经营者能否产生恐惧心理观点不一。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或在公共场所毁坏相关商品的方式“威胁”经营者能否认定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仍须进行深入探讨。消费者主观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讲,“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在欠缺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据为已有。如何把握索赔数额与非法占有之间的关系,巨额索赔是否意味消费者主观上欲占有属于经营者的合法财产?多次索赔情形下能否认定消费者主观上并非维权而是试图占有属于经营者所有的财产呢?消费者维权领域还存在特殊主体罪与非罪的认定。相比于普通消费者在不知情状况下买假后索赔,知假买假者即使主观上明知是假货并买假索赔也应认定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假货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并非知假买假者恶意捏造,主观明知不能阻却对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当欠缺索赔基础仍索赔可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职业差评师以给淘宝店家差评相威胁勒索财物,主观恶性大,索赔数额较大或两年内三次以上索赔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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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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