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5 21:40
【摘要】: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将罪过形式划分为两种,即故意和过失,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复杂化,我国学者在故意和过失之外,又提出了几种新观点:客观超过要素说、主观罪过说和复合罪过说等,其中“复合罪过说”接近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中间地带”、“第三类主观要件”及“轻率”。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地界定该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存在单一罪过说和复合罪过说的争议,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划定为故意犯罪。通过对滥用职权罪造成危害结果所持心态的分析,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包含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将复合罪过形式引入滥用职权罪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的立法背景,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15564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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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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