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紧急避险正当化依据的新探讨
发布时间:2020-04-09 20:03
【摘要】:紧急避险作为现代各国刑法典条文明确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仅为社会所认可,也为法律所认可。但由于各个国家历史传统文化和法律渊源不同,虽然均认可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依据的认识有很大不同,有着诸多差异。大陆法系作为典型的成文法系,关于紧急避险的正当化认识有下面几种观点,主要为阻却违法说、阻却责任说、两分说。英美法系作为典型的不成文法系,对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依据认识在于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的抗辩事由。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原因,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受苏联影响较大,紧急避险的正当性通说观点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不断发展,更多的学者对此观点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基于阻却违法的两分说、社会危害性在整体法秩序中被排除说、法益衡量为原则社会相当性补充说、社会连带义务说等关于紧急避险正当化事由的学说。这些学说大都以法益权衡为基础,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忽视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却存在着无法合理解释的尴尬。因此,在对紧急避险的正当化依据的探索中,应从道德和政治哲学以及法理中寻求根源,不仅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更应该从无辜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加合理的解释紧急避险的正当性。紧急避险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是理性的社会人的共同选择。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621203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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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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