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1 06:48
【摘要】:人类以环境为生存的根本,环境也保障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是生态文明和谐的重要环节。但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污染环境犯罪发生率极高,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却与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不成正比。为有效控制污染环境犯罪的发生,惩戒、治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使刑法达到预防控制犯罪发生的作用,本文对污染环境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运用多种方法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作出探讨、进行研究,提出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文章介绍了污染环境罪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总结了污染环境罪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了解目前我国和外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理论研究情况。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分析和阐释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梳理了污染环境罪的产生和修正过程。提出污染环境罪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主要包括:主观罪过理解模糊问题,当前存在有三种学说:“故意说”、“过失说”和“双重罪过说”;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罪界限不明显的问题;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认定混乱问题;共犯认定疑难问题;共同犯罪下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通过参考借鉴域外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引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比较成熟的英、美、德、日四国的法律规定和适用特色,对比分析并得出启示,探求符合我国法律现状的新理论,提出解决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的相应对策。最后回应实践和理论,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建议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二分化”,承认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罪过;二是更加明确污染环境罪与他罪的区别和界限;三是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抽象危险犯,扩大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圈,降低入罪门槛;四是承认过失形态下的共同犯罪;五是分清共同犯罪的主体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确定其是否是刑事责任主体。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能够让大家意识到环境保护问题的紧迫性,提高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及适用理论,使环境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终实现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同发展,创造美好环境。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6
本文编号:2635491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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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杨;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问题及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63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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