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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停止形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30 21:21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由投机倒把罪发展而来。实施本罪行为,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是本罪的既遂标准。本罪的销售金额,不仅指销售利润,还应该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利润,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的所有销售收入。根据本罪主观罪过形态、客观要件及司法实践出现的情况,本罪存在可罚的未遂犯、中止犯形态。购入用于销售但还未来得及销售的伪劣产品等预备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不应当按犯罪处理。本罪未遂犯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是只有生产行为而没有销售行为的情况;二是只有销售行为而没有生产行为的情况;三是生产和销售行为并存时但销售金额又低于五万元而其生产出来的产品远超五万元的情况。解决上述情况的观点有“无罪论”和“未遂论”两种。根据本罪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如果上述行为的销售金额小于五万元,而其货值额已达既遂标准的三倍额度,可以构成本罪的未遂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如果其既有犯罪既遂的行为,又有犯罪未遂的行为,即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将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分别定档,从重者处罚;如果两者在相同的量刑幅度内的,应按照既遂部分从重处罚。本文认为,行为人自动销毁十五万元以上货值的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且只能是实行未了的中止。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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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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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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