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4 21:11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益完善以及个人PC、移动互联网设备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由于其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一批又一批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试图在其中分得一杯羹,由此网络空间中频繁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如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木马插件、恶意软件修改个人PC、浏览器的系统设置,使网络用户访问目标网站时发生强制跳转。对于这一被称为“流量劫持”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尚未形成共识。因此探讨流量劫持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司法定分止争,深化网络刑法相关理论意义重大。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流量劫持,明确其概念与类型的基础上,提出流量劫持行为刑法规制的现实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理,以往主要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的中国大陆流量劫持入刑第一案,可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成为惩处此类案件的司法标杆。然而对此案也有不少质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流量劫持行为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流量劫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究竟构成何种具体犯罪?刑法应采取怎样的规制路径?第二部分针对前述第一个焦点问题从现实角度和理论层面论证流量劫持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根据。由于流量劫持行为对互联网公司等网站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互联网管理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已经无法规制该行为,故基于刑法法益保护理论和谦抑性理论的审视,刑法应当在网络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占有一席之地。第三部分围绕前述第二个焦点问题,重点探讨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对于流量劫持行为总体上看有以计算机类犯罪论处与以财产犯罪论处两类不同的定性思路。如根据前一思路,行为人有可能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也可能构成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根据后一思路,则可能触犯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罪。当前司法实践及指导性案例倾向于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然而对此存在“后果严重”认定模糊、数罪并罚认定不一、罪名“口袋化”趋势明显等问题。因此在比较两种定性思路优劣得失的基础上,考虑流量劫持行为转移被害网站财产性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又破坏计算机系统,应认定其成立盗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并通过确定被害网站的经济损失、行为人与受益人的交易价格等方式解决以盗窃罪论处时的数额认定难题。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刘宪权;;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政法论坛;2015年06期
2 彭智刚;徐志豪;;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J];人民司法;2015年18期
3 俞小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重构[J];交大法学;2015年03期
4 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法学;2015年03期
5 姚万勤;陈鹤;;盗窃财产性利益之否定——兼与黎宏教授商榷[J];法学;2015年01期
6 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J];中外法学;2014年05期
7 于志刚;;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与刑法分则的转型路径[J];法商研究;2014年04期
8 铁生;;流量劫持能有多大危害?[J];计算机与网络;2014年08期
9 赵文胜;梁根林;曲新久;张新宪;董晓华;罗欣;吴新华;赵阳;;盗窃“流量包”等虚拟财产如何适用法律[J];人民检察;2014年04期
10 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清华法学;2013年06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玉珏;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翟超;流量劫持案的刑法定性研究[D];南昌大学;2017年
2 李佳柔;论流量财产权的法律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7年
3 武s,
本文编号:26490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649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