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4 22:45
【摘要】: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一直以来似乎都无法绕过责任主义的诘难,“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古老责任主义原则早已深入人心,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基础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时并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有建设性意义的理论和观点,本文旨在对不同理论和学说作一定程度的剖析,并就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基础呈一己之见。本文除绪论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在学术上产生的理论分歧,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借鉴梳理出笔者对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认识。其次根据行为人原因设定行为阶段不同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在结果行为阶段的责任能力程度之强弱对原因自由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型。最后本文建立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构造之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构成特征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审视。基于原因自由行为构造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刑法上的诸多理论原则产生了矛盾甚至冲突。该部分立足于刑法基本原理的理解与阐释,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了法理上的审视,并得出行为性与有责性是解决其可罚性的关键路径。第三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学说介评。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基础在学术界众说纷纭,该部分对传统可罚性依据的观点进行整合分类加以介绍,并从理论完整性与实践可行性方面对诸多不同观点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基础之我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有责,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论证也应秉承由客到主的思路。该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关于行为论的主要学说进行梳理,并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对刑法中行为本质的理解,也即树立以实质的客观主义为核心的行为论。之后在正确行为论的指导下,着手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有责性问题,在有责性方面坚持以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论,对传统的责任修正模式加以补充,以期为原因自由行为探索出一条科学完满的理论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649103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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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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