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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5 00:15
【摘要】:当下,在信息平台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291第2款的规定,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于编造、传播四种特殊情形的犯罪,划分明知是虚构或捏造的信息而传播和主观上误以为是事实真相而传播的界限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界限的划分却很模糊,而且编造、传播行为模式刑法学界也没有统一观点。而且本罪的两高的解释和法律规定也存在冲突,这造成了本罪入罪、出罪无所适从的局面。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第一章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概述,笔者归纳整理了该行为的特征。并阐述了应对编造、传播行为追责的法理基础。笔者从本罪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阐述了本罪行为被规制的理由。第二章是全文的一个重点章节。笔者首先从立法规则和司法规制两种角度论述本罪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整理分析了相关争议。其次从导入相关存在争议的案例为出发点,具体分析对“编造、传播”的三种模式及实践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认定存在的争议并对如何区分本罪和相关易混淆的罪名进行了解读。并从我国对本罪规制历史沿革中发现立法和司法解释之间对本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因而造成了本罪适用两难的局面。最后笔者分析了刑法在规制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通过对《刑(九)》规制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进行探究,发现存在不足之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本罪限定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故意传播中的“故意”定性不准确;本罪的行为模式有待完善;实行行为发生领域过于狭窄。第三章笔者通过对比其他国家规制情况发现我国在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犯罪方面,目光大多聚焦在追究网络用户方面的刑事责任,而忽视了互联网服务用户平台建设者的刑事责任,因此提出了应该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共同犯罪纳入本罪调整范围的建议。笔者在分析国外关于规制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类犯罪的立法及实践基础上,笔者试图探求其对于我国完善相应法律及理论研究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全文的一个重点。笔者强调国家发动刑罚权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的影响是极为重大的。所以,刑法决不能进行肆意的扩张,为了维护公民基本的人权,应经常保持谦虚、抑制、自制。紧接着笔者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对策:增设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编造行为独立入罪;改为利用信息网络和媒体等方式传播等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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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基于司法案例的考察[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03期

2 黄旭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疑难问题实证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01期

3 赵秉志;徐文文;;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J];当代法学;2014年05期

4 袁彬;;全媒体时代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治理——兼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选择[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03期

5 张明楷;;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J];清华法学;2014年01期

6 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年11期

7 侯刚;杜国伟;;社会危害性中法益侵害的刑法蕴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10期

8 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J];中国检察官;2009年01期

9 王联合;;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J];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02期

10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J];政治与法律;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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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曲新久;;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N];法制日报;2013年



本文编号:264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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