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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5 13:01

  本文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当今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并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信息化社会迈进。科技不仅颠覆了人们对社会的认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轨迹,也带来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和创新。随着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在水涨船高、日益攀升。不少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收集信息和二次开发利用,早已将信息变成他们发家致富的摇钱树。正是因为当前信息泄露的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刑法修正案(七)》才重拳出击,设立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两项罪名,以应对日益恶化的信息泄露事件。但是遗憾的是,新罪名的设立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罪名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作用,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予以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在搜集国内外大量参考资料和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权利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分析,探究了刑事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详细分析了两项罪名的主体范围、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并且对以网络钓鱼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信息提供者是否和下游犯罪者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如果不包括开头的导言和最后的结语,全文总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概述,主要是梳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分析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存在的联系和区别,明确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其次介绍了信息所有者享有的权利。最后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前置法已经不能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而且刑法条文自身也存在着很多不足:第一、罪名表述欠妥。出售是提供的一种方式,不能将种属关系混淆成并列关系;第二、难以认定“情节严重”。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导致目前刑法学界对本罪“情节严重”存在着多重理解,包括“三因素说”、“四因素说”、“五因素说”、“六因素说”,但是哪一种标准才更加客观全面具有普遍适用性还缺乏系统的论证和分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刑法打击面过小,对主体的限制过多。我国刑法规制的对象目前仅限于特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特殊身份的普通个体不可能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章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认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应当限于有合法收集信息权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此外,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上述信息”的提法容易造成误解,改为“公民个人信息”更为恰当。其次,可以参考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理解,将没有正当理由获得他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利用看似合法的方式(如网络下载等)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牟利的,应当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处理。这里的“非法获取”不局限于手段的非法,而是强调行为性质的非法。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危害到他人的个人信息,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看似合法的手段本质上还是为了实现非法的目的,因此具有非法性。但是,要把没有后续侵害行为的下载行为(如仅仅是为个人合法使用)排除于犯罪之外,因为这种行为客观上不会危害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主观上也没有非法目的。最后,对“网络钓鱼”中的罪名竞合问题和信息提供者是否与下游犯罪形成共犯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与计算机相关的罪名对网络钓鱼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计算机数据不过是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特有的呈现形式,因此当规制内容和规制形式的法条竞合的时候,我们优先选用的应该是以内容为保护对象的法条。如果信息提供者或者中间交易者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后续犯罪行为毫不知情,他们就只需要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后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可以作为本罪“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如果有证据证明信息提供者或者中间交易者知道行为人会实施后续犯罪行为,或者明知接受信息的行为人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仍然向其提供信息,这时候就可以将其认定为后续犯罪行为的共犯,并根据其在后续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行为人主观上既有贩卖信息进行牟利的故意,也有支持信息收买者实施犯罪的故意,应当数罪并罚。第三章是在前面几个章节已经提出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意见。首先,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改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调整并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参考传统的单一情节认定模式的基础之上,综合全案全面考虑多个情节,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后,完善相应的前置法,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真正筑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藩篱。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权 刑法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5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5
  • 第一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概述15-26
  •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界定15-17
  •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15-16
  • 二、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16-17
  •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17
  • 第二节 信息所有者的权利17-19
  • 第三节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立法完善的必要性19-26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21
  • 二、其他制裁方式不能有效抑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21-23
  •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不足23-26
  • 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26-40
  • 第一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26-31
  • 一、现有观点之梳理26-29
  • 二、现有观点之评析29-31
  • 第二节 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上述信息”的理解31-34
  • 一、从字面涵义来解读31-32
  • 二、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来探析32-33
  • 三、从客观目的来阐释33-34
  • 第三节 对“非法获取”的认识34-37
  • 一、何谓“非法”34-35
  • 二、对收买、收受行为的定性35-36
  • 三、对利用合法方式搜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定性36-37
  • 第四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法条竞合和共犯问题37-40
  • 一、以网络钓鱼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7-38
  • 二、信息提供者是否与下游犯罪者构成共犯38-40
  • 第三章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40-48
  • 第一节 更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40-41
  • 第二节 调整并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41-45
  • 第三节 完善相应的前置法45-48
  • 一、发挥行政法的突出作用45-47
  • 二、重视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47-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2-53
  • 后记53-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学;2007年07期

2 陈为钢;张少林;;刍议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06期


  本文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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