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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解释路径及其存在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5 15:10

  本文关键词:论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解释路径及其存在范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关涉到诸多正犯、共犯中的理论问题,其犹如解开共同犯罪学说谜团的一把钥匙,无疑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正犯的概念是考察间接正犯理论的出发点。正犯包括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犯概念。限制的正犯概念最初基于“形式—客观”主义的立场,以“实行行为”为中心,主张正犯的成立要具备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要求,而非亲自实施者则构成教唆、帮助的共犯。正犯判定上的形式客观说加上严格的共犯从属形式产生了不小的处罚漏洞,间接正犯的概念最初便是为了解决这一处罚漏洞而提出来的一种“替补性”理论,其判断遵循“不是共犯则是间接正犯”的排除式逻辑。而后随着严格从属形式的破产,代之以限制的从属形式,共犯的成立仅仅要求从属于一个该当构成要件的不法正犯行为。由于客观行为表现上的极度相似,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遂成为了一个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此外间接正犯固有正犯性的判断亦不能采用上述排除式的逻辑。通过学术史的追溯可知,间接正犯固有的正犯性仍然受到质疑,正犯、共犯之间也缺乏妥当的区分标准。学术史上围绕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解释衍生出了三种不同的路径,分别是规范化的正犯路径、实质化的正犯路径以及扩张化的正犯路径。规范化的正犯路径采用限制的正犯概念,致力于规范性的解释“实行行为”这一概念,同时配套规范障碍理论进行正犯性的解释以及正、共犯的区分;采用限制正犯概念的实质化路径致力于实质化的考量各个犯罪参与人对于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贡献,通过支配力、重要作用等等实质化的考量要素对其正犯性加以解释,但在具体内容上背离了其理论的出发点;而采用扩张正犯概念的扩张化正犯路径则基于条件说致力于消除不同参与人之间对于犯罪贡献上的实质差异,其同样采用实质化的思路解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本文认为在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解释路径中,明显存在着一条从事实到规范、从形式到实质的演变轨迹,并且南辕北辙的走上了扩张正犯的道路。为合理实现刑事责任的个别化,笔者认为正犯实质化的演变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必要性。扩张化的正犯路径下既可以趋向单一制的扩张正犯体系,也可以导向区分制的扩张正犯体系。本文即主张采用区分制的扩张正犯概念作为正犯性解释路径上新的起点。这一立场下正犯的外延将等同于“主犯”,从而有别于在限制正犯概念下等同于“实行犯”以及在单一制的扩张正犯概念下等同于“犯罪参与人”的思路。而后本文对于学术史上关于正、共犯区分理论所提出的种种不同观点进行了综合性的考察。通过辨析“支配力”与“重要作用”这两个概念间的实质性差异,重新界定了“支配力”的落脚点在于行为人对犯罪启动之“行为决意”上的支配,从而主张采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作为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判断标准以有效区别于狭义的共犯。在前述基础上,本文运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的存在范围作了一个批判性的考察,确定了四种不同类型的间接正犯形式。第一类是利用他人欠缺客观、主观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详细的可以区分为1、利用欠缺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了利用他人欠缺犯罪客体(对象)的行为、非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欠缺构成身份的行为;2、利用缺失犯罪主观要件的行为,具体包括了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过失行为、不具特定故意行为、不具特定目的行为。第二大类是利用他人欠缺不法性的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此种情形要求幕后的操纵者对整体犯罪事实具有全面的有效支配。第三大类是利用他人不具备罪责性的不法行为,具体又包含了利用欠缺责任能力之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行为以及存在禁止性错误之行为。第四大类是利用他人不法有责的犯罪行为。笔者剔除了一些理论上主张的间接正犯成立形式,对相关理论中的争议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间接正犯 扩张的正犯概念 区分制 犯罪事实支配说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1
  • 第一章 间接正犯概述11-17
  • 第一节 间接正犯的概念、性质11-13
  • 第二节 间接正犯理论的缘起13-17
  • 第二章 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解释路径17-29
  • 第一节 规范化的正犯路径17-20
  • 第二节 实质化的正犯路径20-23
  • 第三节 扩张化的正犯路径23-25
  • 第四节 不同路径的评析及本文的立场25-29
  • 第三章 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判断标准29-33
  • 第一节 正犯性的判断学说概览29-30
  • 第二节“支配力”与“重要作用”的辨正30-33
  • 第四章 间接正犯的存在范围33-50
  • 第一节 利用他人欠缺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33-37
  • 一、利用他人欠缺犯罪客体的行为33-34
  • 二、利用他人非行为性的身体活动34-35
  • 三、利用他人欠缺特定身份的行为35-37
  • 第二节 利用他人欠缺主观构成要件的行为37-42
  • 一、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37-38
  • 二、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38-39
  • 三、利用他人欠缺特定故意的行为39-40
  • 四、利用他人欠缺特定目的的行为40-42
  • 第三节 利用他人欠缺违法性的行为42-43
  • 第四节 利用他人欠缺有责性的行为43-47
  • 一、利用他人欠缺责任能力的行为43-45
  • 二、利用他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行为45
  • 三、利用他人发生禁止性错误的行为45-47
  • 第五节 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47-50
  • 一、利用他人发生等价的对象错误的行为48-49
  • 二、利用犯罪组织的支配49-50
  •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3-54
  • 后记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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