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5-26 16:54
【摘要】:新闻传播媒介的日益发达,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案例经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所谓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就是乘客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为琐事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司乘冲突,引发乘客以强行紧急制动、抢夺方向盘、攻击驾驶员、拉扯变速装置等危险方法妨害安全驾驶的案件(以下简称“妨害安全驾驶”),“2018.10.28”重庆公交案是这类案件的典型,妨害安全驾驶刑事犯罪率处于上升的趋势,因此有必要提升妨害安全驾驶刑法规制效能,及时对这类案件的发生趋势作出必要合理的回应。妨害安全驾驶现有刑法规制有待扩充与细化,第一是妥善认定针对乘客侵扰驾驶员的正当防卫问题,第二是正确把握乘客侵扰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成立犯罪的尺度;第三,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仅仅规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于在航空器外其他类别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没有对应的罪名,增设对应罪名有利于刑法发挥教育、警示作用,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第四是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制度的理论充分运用在妨害安全驾驶刑法规制的司法实践。从德国、美国、日本相关领域的刑法规制得到启发,正确认定驾驶员针对乘客妨害安全驾驶成立正当防卫,建议设立“侵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罪”,区别案情规定匹配的刑罚,准确适用罪名以及裁量刑罚;建立妨害安全驾驶数罪并罚机制,从严适用妨害安全驾驶减刑、假释制度确保刑罚效果。通过对现有刑法规制进行扩充与细化,在刑法理论层面达到更全面的覆盖,在司法实践层面更加高效,实现妨害安全驾驶定罪量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82139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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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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