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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16:50
【摘要】:国内外立法目前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方式大致分为设置了单独罪名的立法模式和未设置单独罪名的立法模式,中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对这种行为设定了单独罪名进行惩治,而这种立法模式更有利于有针对性的对此类行为进行单独处罚。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包括“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其中司法秩序为主要客体,提起诉讼即构成了对司法秩序的妨碍,就可认定为构成本罪。本罪的具体实行行为是“捏造事实”和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各个阶段,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具有诉权的当事人才可以独立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不包括过失的情形。具有诉权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符合本罪帮助犯的条件可以共犯的形式构成此罪,本文认为本罪的教唆犯兼具独立性和从属性,且认为本罪中存在片面的共犯。关于本罪的既遂,本文认为当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时,认定为是本罪的着手,提起诉讼之时,无论是否涉及到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均已构成了对司法秩序的妨碍,也就构成了该罪既遂。本罪与诈骗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上都存在不同,与伪证罪在主体、客体、发生领域、犯罪动机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和妨害作证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发生领域、主观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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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三、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认定罪 2015 年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入罪以来,近四年全国审件数量共 235 件,2015 年 2 件、2016 年 46 件、2017 年涉及到虚假诉讼共犯的案件共 78 件,,2015 年 1 件、、2018 年 24 件。①整体上表现为参与人数较多、多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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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虚假诉讼罪共犯案件数量走势图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马荣春;顾玲;;诉讼诈骗罪的理论探讨:从概念到犯罪构成[J];政法学刊;2015年03期

2 侯国云;徐梦;;对伪证罪的修订与整合—兼论亟待增加的两个罪名[J];法治研究;2015年01期

3 赵秉志;张伟珂;;诉讼诈骗问题新论[J];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06期

4 秦雪娜;;三角诈骗限定之提倡[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09期

5 叶华杰;林恩伟;;打击虚假诉讼的刑罚手段不能缺位——对设立“诉讼欺诈罪”进行规制的探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03期



本文编号:26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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