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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0 13:40
【摘要】: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是指除了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运用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作为一个兜底性罪名,为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本罪在法律规定上的模糊不清,造成司法实践上的随意乱用,任意的扩大化其适用范围,使得本罪“口袋化”的程度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基本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如何对本罪进行合理化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焦点性问题。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综述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的背景及其意义,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研究,对本罪所涉及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表明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内容结构安排。第二部分通过选取本罪名下的典型案例进行切入,发现在目前实务界对本罪乱用的现象极为普遍,通过对案件分析,找出案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部分争议焦点。第三部分主要对本罪扩大化适用的原因和主要影响进行分析,其原因主要分为核心概念规定不明确、法官适用法律不当、受刑事政策影响以及被社会舆论左右四方面,同时,本罪在扩大化适用产生的影响主要从背离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滋生司法腐败行为和造成国民价值观念的错乱这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对于“公共安全”和“其他危险方法”的概念所存在的争议,通过分析各方观点,找出利弊,对两种概念的界定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还对本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进行界定,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界定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从而深一步剖析本罪。第五部分为文章的最后一章,从具体策略上来谈论本罪的合理化适用,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立法方面主要包括细化立法和增设相关具体罪名方面来进行完善,司法方面主要通过公布典型的案例、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以及拒绝“民意绑架”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来抑制本罪的扩大化发展。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力求通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拟解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大化适用问题,但是,要想做到真正防止本罪的扩大化适用,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每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每个部门的通力协作,使得该法律条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持合理化适用,预防不公正的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真正的公正性。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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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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